中山华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总监工作细则(2025年4月修订)
第一条 为促进中山华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加强对公司财务的监督,建立公司内部监控机制,确保资产的保值与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中山华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公司设财务总监(即公司财务负责人)1名,由执行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财务总监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相一致,连聘可以连任。公司财务总监负责监督、管理公司财务会计活动,对公司所有财务数据、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向董事会负责。第三条 财务总监应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权益。
第四条 公司财务总监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任职资格,应专职在公司工作并领取薪酬,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其控制的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
公司财务总监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五条 公司财务总监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监控日常的财务、会计活动,审核公司的重要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质量负责;
(二)负责建立健全和完善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会计监督机制,督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公司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制度和遵守财经纪律的情况、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并对公司财务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三)监督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建立全面预算制度,对经批准的年度全面预算的执行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四)负责对公司融资性、投资性、固定资产购建支出和汇往境外资金及担保贷款事宜提出方案并提交有权部门审批;
(五)对股东会、董事会批准的公司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财务监督,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经济情况和财务状况;
(六)负责公司投资事项,包括对外投资、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投资项目的方案拟订、负责执行经批准方案及执行结果的报告;
(七)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财务经理的任免、晋升、调动、奖惩情况提出建议或发表意见,对外派到参股公司的人员提出建议;
(八)负责拟定资产核销、坏帐处理、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等需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制度或财务决策方案,监督公司的财务管理规定的制订;
(九)参与重大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的审查;
(十)列席董事会会议,参加执行长办公会议;
(十一)负责与金融机构、财税机关、上级管理部门、会计师事务所等部门保持良好关系,寻求良好的专业服务支持;
(十二)《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财务总监的主要责任:
(一)对公司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负责,及时发现和制止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和可能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经营行为,并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
(二)承担健全公司会计核算体系的责任;
(三)对会计报表、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向董事会负责;
(四)对拟定、参与拟定的计划、决策失误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负相应责任。
第七条 财务总监对公司财务报告编制、会计政策处理、财务信息披露等财务相关事项负有直接责任。
财务总监应当加强对公司财务流程的控制,定期检查公司货币资金、资产受限情况,监控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资金往来情况。财务总监应当监控公司资金进出与余额变动情况,在资金余额发生异常变动时积极采取措施,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财务总监应当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不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影响,若收
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等侵占公司利益的指令,应当明确予以拒绝,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八条 财务总监监督和检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工作,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制度和有可能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行为,有权制止和纠正。
第九条 财务总监行使职权时,应遵守法律、《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的各项规定,因违反上述规定而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第十条 财务总监应承担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参与对公司构成竞争或其他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十一条 财务总监在任职期间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但应提前一个月向董事会提交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离任。若在不利于公司的情形下辞职或者董事会未正式批准前擅自离职等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财务总监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解聘财务总监时,财务总监有权就被公司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董事会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三条 财务总监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计,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
第十四条 公司在聘任财务总监时应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财务总监应遵守公司的信息保密制度。除非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或经股东会、董事会批准,财务总监不得泄露公司秘密,并应承诺在离职后继续履行该义务。非经授权,财务总监不得对外披露公司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对财务总监实行定期和任期考核,考核的结果作为其续聘、解聘和奖惩的依据。
第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悖的,从其规定。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第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山华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