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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利集团: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4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9

中山华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年4月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山华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增强公司自我约束,防范和控制公司经营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内部审计基本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公司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独立客观的评价活动。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由公司董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为实现下列控制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三条 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有效地控制成本,改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杜绝违法行为,维护股东利益,增加公司价值。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依照本制度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统一领导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并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部负责具体执行公司年度审计计划,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活动,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第七条 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公司内部审计人员不少于2人。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理论知识和专业能力:

(一) 具备审计、会计、财务管理、经济、税收法规等相关专业理论知识;

(二) 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熟悉公司生产经营及经济业务知识;

(三) 掌握内部审计准则及内部审计程序,通晓内部审计内容及内部审计操作技术;

(四) 遵循职业道德规范;

(五) 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

第八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人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审计部负责人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行为时,不得随意撤换。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并通过后续教育加以保持和提高。

第十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保持独立性,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决策与执行。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

益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 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

(五)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 协调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七) 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 根据公司相关制度和董事会要求对公司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五)为评价公司及所属单位经营活动的效率与效果,开展专项审计;

(六)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七)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八)董事会交办的审计事项。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权限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期间,有权检查被审计公司(部门)审计期间内所有有关经营管理的账务、资料,包括:

(一)会计账簿、凭证、报表;

(二)全部业务合同、协议、契约;

(三)全部开户银行的银行对账单;

(四)各项资产证明,投资的股权证明;

(五)要求提供各项债权债务的确认函;

(六)与客户往来的重要文件;

(七)重要投资经营决策过程记录;

(八)重要会议记录;

(九)其他相关资料。

内部审计人员认为必要时,可根据审计实际情况就审计期间适当追溯或顺延,被审计公司(部门)不得拒绝。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还具有以下权限:

(一)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被审计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

(二)盘点被审计公司(部门)全部实物资产及有价证券等;

(三)要求被审计公司(部门)负责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四)制止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规定或严重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内部审计机构经权力机构批准,有权对重大紧急事项立即采取封存账簿、资产等临时性措施或申请其他部门采取保全措施后报告公司有关管理人员;

(五)建议公司对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公司(部门)

和个人追究责任;

(六)对被审计公司(部门)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

(七)责令被审计公司(部门)限期调整账务;追缴被审计公司(部门)和个人违法违规所得和被侵占的公司财产。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权参加被审计公司(部门)的有关会议,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可以查询、召开调查会、索取证明材料。被审计公司(部门)和有关人员,必须积极配合、协助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设置任何障碍,以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第十九条 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有关经营事务方面的各种报表、报告、制度和文件,在报送和转发的同时,应当抄送公司内部审计机构。

第五章 内部审计范围和内容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效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关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是否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公司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三十二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所依据的材料;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六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公司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工作重点,拟订年度审计计划,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不晚于当年年报董事会会议时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当年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一)签发内部审计通知书:内部审计机构填制内部审计通知书,并在实施审计前三个工作日,将内部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必须积极准备内部审计通知书所要求提供的资料,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整全面的提供给审计人员,特殊审计业务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二)审计方案:在实施审计前,内部审计机构应针对审计项目认真进行审前调查,编制审计方案,确定审计时间、内容、范围、实施步骤、人员分工、审计方式以及所需资料信息清单等,交审计部负责人审核。必要时,可选调其他专

业人员参与审计或提供专业建议;

(三)实施审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详细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应做到资料详实、重点突出、格式规范、记录清晰。审计人员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以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改进的建议;

(四)审计报告:审计人员应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编制应当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做到客观、完整、清晰、及时、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审计报告应说明审计目的、范围,提出结论和建议,并应当包括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

(五)审计决定:对审定后的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送审计委员会批准,下达有关部门执行。

(六)有关部门应按审计决定,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内容和相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告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裁决处理。

(七)后续审计:对重要的审计项目,实行后续审计,一般在审计决定下达执行一定时期后进行,检查审计意见和决定的执行情况,如发现被审计单位有隐瞒行为造成漏审,应进行复审,重新做出决定和结论。

第三十七条 因审计工作需要,内部审计机构可请求公司管理层协助协调相关公司(部门)关系。

第三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三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少于10年。

第七章 奖励和处罚

第四十条 对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显著的公司(部门)和个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给予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公司(部门)和个人,

由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经济处罚,或提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提供账簿、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的;

(六)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和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截留、挪用公司资金,转移、隐藏、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处分、经济处罚: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被审公司造成损失的;

(四)泄露被审公司商业机密的。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照前述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相应修订。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中山华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4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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