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华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山华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的程序报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三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接受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管。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事务由董事会秘书负责。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六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投资者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第七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于该等文件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的要求。
第十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执行长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第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审核、披露应履行下列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职责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提请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及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所有董事会决议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会议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表决事项或重大事项的,必须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在会议结束后的规定时间将股东会公告文稿、会议决议及法律意见书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根据其规定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司在股东会上向股东披露未曾披露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同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 重大事项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事件发生或已披露重大事件有重要进展或变化时,应立即报告董事长。
(二)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董事会,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董事会秘书组织协调公司各相关方起草临时报告,并负责具体对外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及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当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方式和媒体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六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领导和管理信息披露工作,并承担领导责任。
(二)董事会成员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具有审核权,并就其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对信息披露按法律法规等规定实施负有直接责任。
(四)公司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分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的责任人,对提供的信息披露基础资料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机构代为编制或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三十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并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的材料。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时,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变化或进展及其它相关信息。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
员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及财务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将国家对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第三十五条 公司委派到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随时向公司报告子公司可能发生的风险信息、及时向公司报告子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并应配合董事会办公室,根据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应确保将本单位、本部门或该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准确地通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
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它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第三十九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四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四十一条 对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实行尽责、问责和免责机制,明确信息披露确认、评估、处理和提交的责任,确保公司能迅速、全面、充分地收集、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信息披露规则,积极参加监管部门要求参加的各类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加强自律,防范风险,认真负责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执行长、财务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执行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章 与投资者关系的维护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的信息沟通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由董事会办公室执行。
第四十六条 公司设立咨询专线电话、电子邮箱,安排专人管理,及时回复投资者的问题。若投资者有到公司参观的要求,公司接待人员应安排来访人员到公司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同时应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
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要求第四十七条 公司的信息在正式披露前,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者,有直接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悉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开信息制作有关的公司证券管理人员、财务会计人员,以及其他可以合法接触到内幕信息的人员为内幕人员。
内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和公司关于保密工作的纪律,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第四十九条 公司行政会议、职代会等大型重要会议上的报告,参加上级召开的会议上的发言和书面材料,有关部门应当对报告和书面材料内容认真审查;对涉及应披露信息但尚未披露,又无法回避的,应当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公司正常的工作会议,对本制度规定的有关重要信息,与会人员负有保密责任。
第八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
第五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五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第五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第五十四条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程序: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及公司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分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通报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的信息时,认为有关信息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提交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呈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申请文件上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第五十五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广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五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同时应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章 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五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五十九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有关登记材料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十章 违规责任
第六十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六十一条 由于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中山华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