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具体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互换、外汇掉期、外汇对冲、外汇期权、利率掉期、利率期权业务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等业务。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同时,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未经公司同意,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第五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不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或外汇利率风险为目的,不得从事超出经营实际需要的复杂外汇衍生品交易,不得以套期保值为借口从事外汇衍生品投机。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
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出口项下的外币收款预测及进口项下的外币付款预测,或者在此基础上衍生的外币银行借款,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或外币付款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第九条 公司需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割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进行交易,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十条 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本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风险控制需要。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
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原则上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外汇套期保值总体方案和额度审批同意后,由
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在上述方案和额度内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理,并代表公司与金融机构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第十三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1、财务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制订、
资金筹集、日常管理。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经办人员按照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制订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进行具体实施操作。
2、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
盈亏情况。
3、销售部门、运营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配合部门,负责提供与未来收付
汇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资料。第十四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1、财务部门进行外汇收支预测,对货币汇率和与外币借款相关的各种利率变动趋
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建议方案。
2、财务部门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汇率和利率波动风险为目的,根据货币汇率和
与外币银行借款相关的各种利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订外汇衍生品具体交易计划,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的总体方案及额度内,经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授权后实施。
3、内部审计部门不定期抽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
盈亏情况进行审查。
第五章 信息保密及隔离措施第十五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履行信息保密义务,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第十六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第十七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门经办人员应根据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的总体方案及额度内,按照已经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审批同意的套期保值操作方案范围内,根据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与金融机构签署的相关协议,约定外
汇或衍生品交易金额、价格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八条 当汇率或利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经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第十九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财务部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对于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由董事长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商讨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第二十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达到监管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前述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