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新增实施主体并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担任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莱特”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对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并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920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7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96.00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632,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176,733,152.98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455,266,847.02元。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并于2022年11月28日出具了安永华明(2022)验字第61647772_H01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计划投资总额 | 拟投入募集 资金金额 |
1 | LED显示屏控制系统及视频处理设备扩产项目 | 10,687.31 | 10,687.31 |
2 | 营销服务及产品展示中心建设项目 | 18,501.32 | 18,501.32 |
3 | 卡莱特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38,918.02 | 38,918.02 |
4 | 补充流动资金 | 15,000.00 | 15,000.00 |
合计 | 83,106.65 | 83,106.65 |
三、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并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原因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募投项目之“营销服务及产品展示中心建设项目”原计划实施主体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北京同尔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元芯微科技有限公司。现公司根据生产经营及未来发展规划,为加快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新增全资子公司卡莱特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莱特香港”)为该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本次变更后,该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 新增前实施主体 | 新增后实施主体 |
营销服务及产品展示中心建设项目 | 1、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北京同尔科技有限公司 3、成都元芯微科技有限公司 | 1、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北京同尔科技有限公司 3、成都元芯微科技有限公司 4、卡莱特香港有限公司 |
北京同尔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元芯微科技有限公司、卡莱特香港有限公司将按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进行存储、使用和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合法、有效。
(二)本次新增实施主体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卡莱特香港有限公司 COLORLIGHT HK LIMITED |
登记证号码 | 76336370-000-03-24-4 |
法律地位 | BODY CORPORATE |
首任董事 | 邓玲玲 DENG LINGLING |
股本 | 1,000万港元 |
成立日期 | 2024年3月20日 |
地址 | UNIT 1021 BEVERLEY COMMERCIAL CENTRE 87-105 CHATHAM ROAD SOUTH TSIM SHA TSUI HK |
业务性质 | 进出口贸易,财务与投资咨询,信息系统集成的研售 |
股权结构 | 公司持有卡莱特香港有限公司100%股权 |
四、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影响
公司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是为更好地整合公司已有优势资源,优化资源配置,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的决定,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总额及用途,不会对募投项目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新增风险及不确定性,亦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并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新增全资子公司卡莱特香港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营销服务及产品展示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与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同尔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元芯微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实施该募投项目。公司将根据实际资金需求,在该项目的各个实施主体之间进行资金调配。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卡莱特香港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存放用于“营销服务及产品展示中心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对募集资金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并授权公司管理层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并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营销服务及产品展示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有利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因此,监事会一致同意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事项。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并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事项已经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并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事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并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并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 |||
卞 韧 | 张坚柯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