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及解释对公司的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财政部于2023年10月25日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规定“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和“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财政部于2024年12月6日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规定“关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和“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二、监事会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以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的投票结果审议通过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取得了公司审计委员会事先认可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特此公告。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