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郭澳)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2024年度,作为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利,积极出席相关会议,对各项议案进行认真审议,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作用。现将2024年度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出席董事会及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作为独立董事,本人在召开董事会前会主动获取作出决策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并全面了解公司运营情况,以便为董事会的重要决策做好前期的准备工作;会上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会后继续关注议案实施情况,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积极作用。
2024年度,公司共召开董事会会议六次,本人全部亲自出席,没有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日常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充分的交流和沟通,严格审议并表决董事会提交的各项议案,并监督指导公司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及议案的表决。本人认为2024年度任职期间公司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合规,重大经营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合法有效,会议议案均未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本人对2024年度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其他事项均投了同意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无反对、弃权的情形。
2024年度,公司召开了三次股东大会,本人均亲自列席,认真听取了与会股东的意见和建议。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工作情况
日期 | 会议届次 | 审议事项 | 发表意见情况 |
2024-1-12 | 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
《关于2023年度内审工作总结及2024年内审工作计划的议案》《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工作汇报的议案》
同意 | |||
2024-4-8 | 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 《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 《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2024年度授信额度的议案》 《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关于募集资金2023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关于2024年度公司接受关联方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于2024年第一季度内审工作汇报的议案》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及新增会计估计的议案》 | 同意 |
2024-8-16 | 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 《关于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募集资金2024年半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关于制定公司制度的议案》 《关于2024年半年度内审工作汇报的议案》 | 同意 |
2024-9-20 | 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 | 《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同意 |
2024-10-21 | 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 | 《关于<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关于新增关联方及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关于2024年第三季度内审工作汇报的议案》 | 同意 |
2024-1-12 | 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一次会议 | 《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议案》 《关于2023年度内审工作总结及2024年内审工作计划的议案》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工作汇报的议案》 《关于调整公司组织架构的议案》 | 同意 |
日期 | 会议届次 | 审议事项 | 发表意见情况 |
2024-4-8 | 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二次会议 | 《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 《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关于募集资金2023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关于2024年度公司接受关联方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及新增会计估计的议案》 | 同意 |
2024-8-16 | 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三次会议 | 《关于募集资金2024年半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的议案》 | 同意 |
2024-9-20 | 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四次会议 | 《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同意 |
2024-10-21 | 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五次会议 | 《关于新增关联方及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 同意 |
三、在公司进行现场工作的情况
2024年度,本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履职的要求,累计现场工作时间达到15个工作日,充分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等形式,深入了解了公司的内部控制和财务状况,重点关注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管理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等相关事项,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灵活采用现场结合通讯会议等方式组织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本人也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
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及时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四、加强自身学习,促进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为更好的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本人积极参加相关培训,认真学习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制度汇编和监管部门出台的各项规定,了解证券市场的发展和监管重点,提高自身的履职水平,力求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规范化运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
五、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在2024年度任期内,本人积极履行了与公司审计部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和协作职责。本人认真听取了公司审计部的工作汇报,包括审计部门的年度内控评价报告、各季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以及定期专项检查报告。本人及时了解了公司审计部门关注的重点工作事项的进展情况,并积极督促公司内部审计人员进行了业务知识和审计技能培训,以提升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进一步夯实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
同时,本人积极与会计师事务所展开有效的讨论和交流,及时了解财务报告的编制工作和年度审计工作的进展情况,以确保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六、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2024年度,本人积极关注投资者在网络平台上的提问,了解投资者的想法和关注事项,审慎行使独立董事职责,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七、报告期重点关注事项
报告期内,本人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对公司重大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核,并积极向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提出专业指导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定期报告相关事项
2024年,本人审核了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与评估了内外部审计工作及内部控制,公司已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
按时编制并披露了定期报告,公司对定期报告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
报告期内,本人对拟聘任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事项进行了审议,发表了同意意见,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审计机构,且拥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要求。
(三)关联交易相关事项
报告期内,本人对2024年度公司接受关联方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议,发表了同意意见,认为:关联方为公司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无偿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有利于支持公司业务发展,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也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报告期内,本人对新增关联方及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事项进行了审议,发表了同意意见,认为:新增关联方及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事项,是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开展的需要。交易价格以市场价格为定价基础,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确定,不存在利用关联关系输送利益或侵占公司利益的情形,不会损害股东利益,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
(四)聘任副总经理事项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审阅并研究公司提供的郝政伟先生的个人简历等相关资料,认为其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该人员能够胜任所聘岗位。
八、其他事项
1、2024年度,本人无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情况;
2、2024年度,本人无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情况;
3、2024年度,本人无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的情况;
4、2024年度,本人未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2025年度,本人将继续重点关注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事项,继续加强自身勤勉尽责的工作,更好的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
独立董事:郭澳202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