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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翔新材: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洪春常)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9

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独立董事 洪春常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远翔新材”)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因董事会换届选举于2024年11月离任。在2024年度任职期间,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勤勉尽责,积极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4年度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本人洪春常,男,1984年3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法学专业,硕士学历。2009年7月至2012年7月,任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执业律师;2012年8月至2014年12月,任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15年1月至2018年10月,任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2018年10月至2022年8月,任福建容宽律师事务所主任;2022年8月至今,任福建容宽律师事务所荣誉主任、律师,2020年11月至2024年11月,任远翔新材独立董事。

经自查,任职期间,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2024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

2024年度,公司共召开8次董事会,6次股东大会,其中本人任期内召开6次董事会,5次股东大会,本人积极参加了上述会议,认真审阅了会议议案及相关材料,谨慎地行使表决权,对公司报告期内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均投了赞成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无反对、弃权的情形。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和其他重大事项均按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会议作出的决议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未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具体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如下:

参加董事会情况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应参会次数现场出席次数以通讯方式参会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会现场出席次数通讯方式出席次数
6060005

(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工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本人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切实履行了专门委员会职责,发挥了专门委员会的作用。

1、提名委员会委员工作情况

2024年度,本人任期内公司共召开1次提名委员会会议,本人亲自出席了会议,认真审议了董事会换届提名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相关议案。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情况

2024年度,本人任期内公司共召开2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本人均亲自出席了会议,本人重点关注了公司董监高薪酬情况以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归属情况。

2024年度,本人任期内公司共召开1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了《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投资规模、内部投资结构并延期的议案》,本人亲自出席了会议。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2024年任职期间,本人积极了解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计划与执行情况。同时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就年度审计工作进行积极沟通,听取注册会计师介绍年度审计计划与执行情况,关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案,确保审计工作高效、精准落实,助力公司合规运营,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2024年任职期间,本人通过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持沟通,密切关注公司经营管理动态,及时获取决策所需的各类信息和资料,关注公司重大事项进展,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在此过程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对本人的工作给予了积极

配合与大力支持。他们不仅为本人行使独立董事职权提供了完备的工作条件,还深入介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本人从所熟悉的专业角度,对公司的战略发展、规范运作等方面提出建议,促进公司持续稳健经营。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2024年任职期间,公司未发生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其中《2023年年度报告》经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对定期报告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财务数据详实,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

(三)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经审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相关从业资格和丰富经验,在执业过程中,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切实履行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能够胜任公

司的审计工作要求。同意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五)股权激励情况

2024年6月1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相关事宜。本次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9.00万股,归属价格为14.31元/股,激励对象37名,本次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已于2024年7月17日上市流通。

(六)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投资规模、内部投资结构并延期的事项

2024年8月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并于2024年8月19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投资规模、内部投资结构并延期的议案》,本次部分募投项目调整实施地点、实

施方式、投资规模、内部投资结构并延期事项是公司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经营发展需要做出的审慎决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七)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10月2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和《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同意提名王承辉先生、王芳可先生、WANG CHENGRI(王承日)先生、黄春荣先生、郑宇润先生、聂志明先生6人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提名葛晓萍女士、梁丽萍女士、董学智先生3人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认为上述候选人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和工作经验,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的情形,本人在董事会上发表明确的同意意见。除上述事项外,公司未在报告期内发生其他需要重点关注的事项。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年任职期间,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凭借自身积累的专业知识和执业经验,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相关职责,客观判断、审慎决策,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能够维护公

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特此报告。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洪春常2025年4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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