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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思软件: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林涵)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9

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林涵)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作为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博思软件”)第五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在2024年度任职期间,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公司相关的规定及要求,主动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积极参加公司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于2024年6月28日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成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现将本人2024年度任职期间(以下简称“2024年任期内”)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本人林涵,男,1981年2月出生,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学院,硕士学位,研究生学历。2007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自执业以来为多个首发上市项目以及上市公司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提供法律服务;曾任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非上市公司格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人不涉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独立董事独立性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或任何人员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2024年任期内,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本人积极参加任期内公司召开的各次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认真审阅了会议资料,积极参与各项议案的讨论,给出专业化合理建议,审慎、独立的行使表决权,为会议作出科学决策发挥了积极作用。本人认为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本人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在认真阅读了材料的基础上均表示同意,未提出异议、反对的情形。2024年任期内,公司召开了6次董事会,1次股东大会,本人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第五届董事会召开会议次数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本人任期内召开股东大会次数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亲自出席委托出席缺席
660011

(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

作为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本人严格按照《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等规定,组织开展提名委员会相关工作。2024年任期内,公司提名委员会召开1次会议,审议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项,提名委员会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程序、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在充分了解其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管理能力,确保其具备与岗位职责相匹配的专业能力的基础上,行使表决权。

作为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2024年任期内,公司审计委员会共召开5次会议,重点审议财务负责人聘任及审计机构选聘等相关工作,本人在充分了解财务负责人候选人的基础上履行表决程序,在审计机构选聘工作中,本人就启动选聘事项及选聘文件的合理性进行审议,并严格按照《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等规定履行审计机构选聘程序,确保选聘事项的合规、合理性,有效把控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此外,本人充分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等,确保公司披露的财务数据客观反映公司经营成果,并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工作,为公司内控体系建设等方面提出建议及意见。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公司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机制,在本人2024年任期内,未涉及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前审核的事项。

(四)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2024年任期内,本人充分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生产经营动态,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2024年任期内,公司未出现需独立董事行使特别职权的事项。

(五)与内部审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沟通的情况

2024年任期内,本人积极与内部审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保持密切的沟通与合作,审阅并督促执行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获取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各类检查报告等,了解公司的运营状况、风险控制及合规情况。本人认为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健全、有效,内部审计机构在保障公司财务报告准确性和合规性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公司2024年审计机构及项目团队具备履行公司审计职责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

(六)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交流情况

2024年任期内,公司召开了1次股东大会,本人通过出席股东大会等方式增强与中小投资者沟通交流,积极听取投资者提问,了解投资者诉求。同时,本人积极通过互联网平台,关注中小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对于其中具有建设性和可操作性的建议,本人及时与公司管理层进行了沟通和反馈,通过积极吸纳投资者的建议,公司能够更好地把握市场机遇,应对挑战,实现持续稳健的发展。

(七)现场工作情况

为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本人通过现场、电话、网络会议等多种方式与公司保持日常沟通,深入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财务状况、内控审计情况、信息披露等,并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发展战略、投资方向等

情况。同时,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传媒、网络对公司的相关报道,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建议,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忠实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

(八)上市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在本人任期内,公司在董事会、股东大会等相关会议的筹备过程中,均确保了会议资料详尽、准确并及时的传递,涉及独立董事履职事项,公司能够积极主动的提供有关资料,为独立董事全面了解公司运营状况、掌握公司的内部控制情况、做出独立判断提供了便利。本人认为,公司对独立董事的工作给予了积极的支持和配合,不存在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影响独立董事正常履职的情况。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公司具备规范的关联交易管控机制,能够充分、合规的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并确保关联交易遵照市场化原则,公平、公允、公正地确定交易价格。2024年本人任期内,公司未发生需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本人作为公司审计委员会委员,持续监督公司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本人认为,2024年任期内,公司严格按照《证券法》《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定期报告,定期报告准确、全面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

(三)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本人任期内,参与审议聘任审计机构事项,公司通过邀请招标方式开展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本人对选聘文件的合理性进行审议,并对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华兴所”)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进行了核查,认为华兴所诚信状况良好,具备专业胜任能力及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4年度财务

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同意聘任华兴所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公司审计机构的选聘程序严格按照《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等规定。

(四)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2024年任期内,公司原财务总监林宏先生2024年6月因任期届满,不再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职务,本人对林伟平女士进行了任职资格审查,在充分了解其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管理能力,确保其具备与岗位职责相匹配的专业能力的基础上,同意聘任林伟平女士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五)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2024年任期内,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人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程序、任职资格进行审查,认为本次高级管理人员聘任的程序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确保了程序的合法性与公正性,候选人均具备与岗位匹配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管理能力,未发现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六)相关薪酬、激励情况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

2024年任期内,本人就拟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事项进行了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年薪及年度奖金构成,具体薪酬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及业绩效益确定,能够充分调动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相关薪酬水平与个人贡献相匹配,相关薪酬方案具备合理性。

2、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情况

2024年任期内,公司董事会就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归属条件成就、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可行权条件成就等事项进行了审议,经审核,本人认为相关事项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公司符合业绩指标等其他规定条件,且相关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2024年任期内,结合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实际情况和员工意愿,公司董事会就变更员工持股计划事项进行了审议,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模式

由自行管理变更为委托具备资产管理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管理,持股计划作为次级受益人认购受托人管理的集合信托计划。本人认为本次变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规定,综合考虑了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实际情况和持有人意愿,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其他事项

2024年任期内,公司及相关方未涉及变更或豁免承诺、未发生被收购的情况、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及建议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在2024年任期内,充分发挥了自身的专业优势,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了专业的意见和建议,促进了公司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高效性,维护了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2025年,本人将继续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公司制度的规定,谨慎行使独立董事的权利,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同时,本人将充分发挥自身专业能力和经验,为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可持续发展建言献策,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签字页)

独立董事:

林涵

2025年4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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