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我们对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一、截至2024年
月
日,除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上海世纪利通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共计150,959万元外,公司及子公司未发生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经核查,以上担保事项均依法履行审议及披露程序。
二、截至2024年
月
日,公司未发生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公司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明确了公司的担保原则和审批程序。2024年度,我们将继续督促公司严格规范对外担保行为,依法履行审议及披露程序。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陈建忠、路小军、戴文东
202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