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Beijing Dehao International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
江苏三房巷聚材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
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德皓核字[2025]00000900号
江苏三房巷聚材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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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
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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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德皓核字[2025]00000900号
江苏三房巷聚材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所接受委托,业已完成江苏三房巷聚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房巷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工作,并于2025年4月27日出具了德皓审字[2025]00001351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审计类第1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现将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情况说明如下:
我们在上述财务报表审计中,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的重要性》,以三房巷公司近2年平均经常性业务的税前利润的5%计算了上述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金额为2,400万元。
一、非标准审计意见内容
如财务报表附注五、合并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4及财务报表附注十、关联方及其交易(四)关联方交易、9.其他说明所述,2024年度,三房巷公司对关联方三房巷集团及其下属公司销售回款速度变慢,
德皓核字[2025]00000900号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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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金额增加,关联方交易主要为PTA、配件、租赁费、软化水、电费等,报告期应收账款关联方组合数据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关联方组合
2024年12月31日余额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6个月以内 303,562.206个月-1年134,441.04 8,066.46 6.001-2年
2-3年3年以上
合计438,003.24 8,066.46 1.84
续:
关联方组合
2023年12月31日余额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6个月以内 280,094.506个月-1年
1-2年2-3年3年以上
合计 280,094.50三房巷公司2024年度PTA销售情况如下:
数量:吨
交易内容 对关联方销售数量 对非关联方销售数量 合计自产PTA149,428.94 13,711.50 163,140.44外购PTA 829,020.38 829,020.38汇总数量(吨) 978,449.32 13,711.50 992,160.82汇总金额(人民币万元)478,961.62 6,996.77 485,958.39
2024年度,三房巷公司自产PTA数量为1,401,270.32吨,外购PTA数量为2,041,595.22吨,合计当期增加3,442,865.54吨,当期减少3,532,125.21吨,其中:自用数量为2,539,964.39吨,销售数量如上表所示。
截止2025年4月27日,应收账款增加97,642.25万元,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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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742.94万元,应收账款余额为286,902.55万元,应收账款关联方组合账面未审数据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关联方组合
5 年4 月27 日余额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计提比例(%)6个月以内 184,093.106个月-1年102,809.45 6,168.57 6.001-2年2-3年3年以上
合计286,902.55 6,168.57 2.15
二、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3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第九条规定,“如果认为有必要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已在财务报表中列报,且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的事项,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该事项不会导致注册会计师发表非无保留意见;(二)当《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适用时,该事项未被确定为在审计报告中沟通的关键审计事项。”
三房巷公司已就审计报告中强调事项段所涉及事项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作出了恰当列报。根据我们的职业判断,我们认为有必要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上述事项。由于以上事项不会导致注册会计师发表非无保留意见,也未被确定为在审计报告中沟通的关键审计事项,因此,我们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通过明确提供补充信息的方式,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已在财务报表中披露的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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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调事项段涉及事项是否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
露规范性规定
上述强调事项段涉及的事项或情况,不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情形。
本专项说明是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的,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无关。
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
盛 青中国注册会计师:
闫彦廷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