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024年度,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规章制度的规定,从保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角度出发,认真履行和独立行使监事会职权,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以及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了有效监督,有效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 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报告期内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共召开了 10 次会议,审议了 24 项议案,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会议名称 | 时间 | 审议通过的议案 |
第二届监事会 第八次会议 | 2024.01.30 | 1、审议《关于延长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限的议案》 2、审议《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监事成员薪酬的议案》 |
第二届监事会 第九次会议 | 2024.03.14 | 1、审议《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整改方案》 2、审议《关于补充确认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 3、审议《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 4、审议《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
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次会议 | 2024.04.22 | 1、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3、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审议《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5、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6、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7、审议《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8、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9、审议《关于2023年年度计提减值准备的议案》。 |
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 | 2024.07.02 | 1、审议《关于公司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
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 | 2024.08.24 | 1、审议《关于公司<2024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2、审议《关于 2024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3、审议《关于 2024 年半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
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 | 2024.09.29 | 1、审议《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名称、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延长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限的议案》。 |
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 | 2024.10.28 | 1、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
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 | 2024.11.25 | 1、审议《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 | 2024.12.05 | 1、审议《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增加授信额度的议案》 。 |
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 | 2024.12.30 | 1、审议《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增加授信额度的议案》 。 |
二、监事会对公司报告期内有关事项的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从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和广大中小投资者权益出发,认真行使监事会的职权,对公司的依法运作情况、财务状况、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对外担保、内部控制等方面进行全面监督。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2024年度,公司监事会成员列席和出席了报告期内召开的 12 次董事会和 4 次股东大会,对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召开程序、决议事项、董事会对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尽责情况及公司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情况进行了监督。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决策程序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公司规范运作,决策合理。公司董事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严格履行诚信义务、勤勉尽职,认真执行股东大会的各项决议,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行使职权时存在有损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核查公司财务和定期报告审核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公司的财务制度、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进行了有效地监督、全面地检查和审核,认为: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良好、管理规范、制度健全、内控机制完善、财务运作规范。公司财务报表能客观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后,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监事会对公司 2024 年度内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认为:公司 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管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和管理募集资金,针对补充确认使用 1.24 亿元募集资金置换“昊安项目”(即募投项目“年产 5 万吨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石墨化项目”)前期自筹资金投入事项、“压缩氢气铝内胆碳纤维全缠绕气瓶项目”延长实施期限事项、“压缩氢气铝内胆碳纤维全缠绕气瓶项目”变更项目名称、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延长实施期限事项、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等,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并及时进行了披露,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
监事会对 2023 年度和 2024 半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进行核查,认为计提减值准
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相关规定,并且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和经营成果,使公司的会计信息更具有合理性。
(五)公司向银行申请增加授信额度情况
监事会对公司在原有综合授信额度的基础上,拟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人民广场支行申请增加人民 1.8 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和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不超过人民币 8,500 万元(或外币折算不超过人民币 8,500 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事项进行了监督检查,认为增加授信度是为满足业务发展规划和经营需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运行情况进行了检查监督,认为: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的有关规定,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得到有效地执行,公司董事会出具的 202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当前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七)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的情况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2024 年度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认真执行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保证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知情人严格遵守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未发现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的情况。
(八)关联交易情况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关联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市场定价,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公司主要业务因关联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或被其控制的情形。
三、监事会2025年工作计划
2025 年度,公司监事会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要求,强化监督和履行勤勉尽职义务的意识,监事会成员应依法参加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从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和广大投资者权益的角度出发,认真做好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履行监事会的职责,有效保护公司、股东和员工等各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加强对公司经营情况以及财务状况的监督检查,防范公司经营风险。通过定期了解和审阅财务报告,对公司的财务运作情况实施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风险及时提示,有效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同时,监事会不断加强自身职业素养,积极参加监管机构组织的各类培训,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提升监事会的监督审查能力,督促公司依法依规,推动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特此报告。
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