劲仔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劲仔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劲仔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议事规则。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过半数提名,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履行职务。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增补新委员。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及会议组织工作责成相关部门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提案。
第十二条 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总经理人选。如提名工作组的意见与提名委员会多数成员意见不一致,则将不一致的意见同时报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做好提名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情况。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五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总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适用法律法规和公司其他制度要求的条件。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公司董事长、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于会议召开前3天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及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应为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条 会议通知应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及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各位委员。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提名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二十三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如采用通讯方式,则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九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三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备案保存。保存期为十年。
第三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表决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少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劲仔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