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劲仔食品:财务报告管理制度-202504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9

劲仔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告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财务报告,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4号-财务报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财务报告,是指公司对外提供的反映公司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第三条 公司编制、对外提供和分析利用财务报告,应当关注下列风险:

(一)编制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可能导致企业承担法律责任和声誉受损。

(二)提供虚假财务报告,误导财务报告使用者,造成决策失误,干扰市场秩序。

(三)不能有效利用财务报告,难以及时发现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可能导致企业财务和经营风险失控。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领导财务报告的编制、对外提供和分析利用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应及时向财务部提供编制财务报告所需的信息,财务报告的使用部门应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促进财务报告的有效利用。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财务报告的审核和确认。

第三章 财务报告范围

第九条 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附注是对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附注应当披露财务报告的编制基础,相关信息应当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的项目相互参照。

第十条 财务报告包括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个别财务报告和合并财务报告。合并

劲仔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告管理制度报表的范围包括公司及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纳入公司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年度财务报告是指按会计年度1-12月编制的,全面反映公司全年的经营成果、年末财务状况以及年内财务状况变动情况的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半年度财务报告以半年1-6月为基础编制的财务报告。

季度、月度财务报告通常仅指会计报表,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证券交易所规定季度、月度财务报告需要编制会计报表附注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财务报告的编制

第十一条 财务报告编制方案应明确财务报告编制方法(包括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合并方法、范围与原则等)、财务报告编制程序、职责分工(包括牵头部门与相关配合部门的分工与责任等)、编报时间安排等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编制财务报告,应当重点关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对财务报告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和事项确定具体的处理方式报财务总监审核、总经理及按照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规定权限进行审批后各相关部门予以执行,财务部进行会计处理。

重大事项包括:

(一)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公司收购及出售资产、吸收合并事项的情况;

(三)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四)债务重组;

(五)资产减值;

(六)公允价值的计量;

(七)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和差错更正;

(八)会计准则政策的变化;

(九)其他对以前年度和当期财务报告影响的相关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在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前,应当对资产进行清查、减值测试和债权债务核实。财务部应当制订具体可行的资产清查、负债核实计划,提交财务总监审核及总经理审批。总经理审批后,财务部按照计划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资产清查、减值测试和债权债务核实工作。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工作主要包括:

(一)与银行核对对账单、盘点库存现金、核对票据;

(二)核查结算款项,包括应收款项、应付款项、应交税金等是否存在,与债务、 债权单位的相应债务、债权金额是否一致;

(三)核查各项投资是否存在,投资收益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

(四)核查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电子设备等各项固定资产的实存 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

(五)清查土地、房屋的权属证明,确定资产归属;

(六)清查、核实的其他内容。

经过上述的清查、核实后,财务部应当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将清查、核实的结果、相关证据及其处理办法形成专项报告,向总经理报告,总经理审批通过后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财务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不得漏报或者随意进行取舍。

第十五条 公司利用ERP系统记账、算账、报账,已经计入账户系统的原始凭证和原始数据原则上不得修改,报表项目的计算和生成方法原则上不得修改。报表生成以后,为确保财务报表各项目之间的勾稽关系正确无误,通过人工分析判断数据的逻辑性、完整性和真实性,重点对下列项目进行校验:

(一)财务报表内有关项目的对应关系。

(二)财务报表中本期与上期有关数字的衔接关系。

(三)财务报表与附表之间的平衡及勾稽关系。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报告列示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金额应当真实可靠。

各项资产计价方法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减值,应当合理计提减值准备,严禁虚增或虚减资产。

各项负债应当反映企业的现时义务,不得提前、推迟或不确认负债,严禁虚增或虚减负债。

股东权益应当反映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的剩余权益,由股本、资本公积、留存收益等构成。企业应当做好股东权益保值增值工作,严禁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资本不实。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报告应当如实列示当期收入、费用和利润。

(一)各项收入的确认应当遵循规定的标准,不得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提前确认收入。

(二)各项成本、费用的确认应当符合规定,不得随意改变成本、费用的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不得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成本、费用。

(三)利润由收入减去成本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构成。不得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报告列示的各种现金流量由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构成,应当按照规定划清各类交易和事项的现金流量的界限。

第十九条 附注是财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报表中需要说明的事项,作出真实、完整、清晰的说明。

第二十条 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应明确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和合并方法,如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二十一条 下属公司各财务经理审核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审核无误后交其总经理或董事会批准后上报公司财务部。?

第五章 财务报告的对外提供

第二十二条 月度财务报告必须在每月15日以前编制完成;季度财务报告、半年度财务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必须在季后30日、60日、年后120日内编制完成(含审计时间)。

第二十三条 年度财务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随同财务报告一并提供。

第二十四条 需对外披露的季报、半年报和年报必须事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披露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应确保所有财务报告的使用者同时、同质、公平地获取财务报告信息。

第二十五条 财务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装订成册,加盖公章,由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总监、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名并盖章。公司档案室应及时接受财务部移交的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报告。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六章 财务报告的分析利用

第二十六条 公司每月召开财务分析会议,充分利用财务报告反映的综合信息,全面分析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和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公司财务分析会议至少由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各分子公司总经理及生产经理参加。财务总监或财务部门负责人主持财务分析会议并汇报财务分析内容。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分析资产分布、负债水平和所有者权益结构,通过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资产周转率等指标分析企业的偿债能力和营运能力;分析公司净资产的增减变化,了解和掌握企业规模和净资产的不断变化过程。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分析各项收入、费用的构成及其增减变动情况,通过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等指标,分析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发展能力,了解和掌握当期利润增减变化的原

劲仔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告管理制度因和未来发展趋势。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分析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的运转情况,重点关注现金流量能否保证生产经营过程的正常运行,防止现金短缺或闲置。第三十条 公司定期的财务分析应当形成分析报告,构成内部报告的组成部分。财务分析报告结果应当及时传递给企业内部有关管理层级,充分发挥财务报告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第三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公司名称、公司统一代码、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者月份、报出日期,并由公司法人代表、财务总监、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设置保密程序,根据岗位分工进行权限设置,在公司财务报告未正式对外披露前,可以要求接受公司财务报告的组织或者个人对其内容保密,保证财务报告信息在对外提供前控制在适当的范围。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的修改或废止由董事会决定。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例以及上级有关规章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以及上级有关规章执行。

劲仔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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