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兴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苏州兴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以利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投资价值,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苏州兴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
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 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 形成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对投资者负责的企业文化;
(三) 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建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四)提高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
(五)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六)企业文化建设;
(七)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
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八条 公司需设立专门的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
情况的专人负责。公司应保证投资者联系电话在工作时间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
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注意避免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
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及半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召开业绩说明会前可提前就投资者关心的问题进行征集;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包括网络等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五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
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得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为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管负责人。公司证券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证券部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主要内容包括:
(一)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九条 在不影响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各部门、分支机
构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公司证券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证券部应及时
归集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一条 公司证券部应当以适当方式组织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
第二十二条 公司证券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
代表着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五)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以及各种信息披露稿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
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管理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主要包括:媒体重大负面报道、重大
不利诉讼或仲裁、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经营业绩大幅下滑或出现亏损等事项。
第二十六条 出现媒体重大负面报道危机时,证券部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
(二)跟踪媒体,并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的结果和负面报道对公司的影响程度等综合因素决定是否公告;
(三)通过适当渠道与发布报道的媒体和作者进行沟通,了解事因、消除隔阂,争取平稳解决;
(四)当不实的或夸大的负面报道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时,经董事长批准,应及时发布澄清公告,必要时可以向交易所申请临时停牌;负面报道涉及的事项解决后,应当及时公告。
(五)负面报道涉及的事项解决后,应当及时公告。
第二十七条 出现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危机时,证券部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经董事长批准,及时对有关事件进行披露,并根据诉讼或仲裁进程进行动态公告。裁决后,应及时进行公告;
(二)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就诉讼判决或仲裁裁定对公司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经董事长批准,进行公告;
(三)通过以公告的形式发布致投资者的公开信、召开分析师会议、拜访重要的机构投资者等途径降低不利影响,并以诚恳态度与投资者沟通,争取投资者的支持。
第二十八条 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时,证券部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受到调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
(二)接到处罚通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
(三) 证券部应结合公司实际,与相关业务部门一起认真分析监管部门的处罚原因,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长汇报。如果公司认为监管部门处罚不当,由证券部牵头与受处罚内容相关的业务部门配合,根据相关程序寻求解决方案;若公司接受处罚,应当及时研究改善措施,经董事会研究后,根据处罚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公告。
第二十九条 出现其他突发事件时,证券部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经公司
董事长批准后,确定处理意见并及时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与本制度相冲突的,均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苏州兴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五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