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87 证券简称:光大同创 公告编号:2025-032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符合资格的2名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共计1.9656万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02%;
2、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尚需经有关机构办理手续结束后方可解除限售,届时公司将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
1、激励方式:本激励计划包括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两个部分。
2、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3、权益数量: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不超过152.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其中,首次授予126.75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67%,约占本激励计划权益授予总额的83.39%;预留授予25.25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33%,约占本激励计划权益授予总额的16.61%。
4、授予对象: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60人,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含子公司)其他核心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
5、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以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安排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包括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期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除本激励计划另有约定之外,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可解除限售但未申请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
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3)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
归属安排 | 归属期间 | 归属比例 |
第一个归属期 |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第二个归属期 |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第三个归属期 |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于2024年9月30日(含)之前授予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 归属期间 | 归属比例 |
第一个归属期 |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之日起3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第二个归属期 |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30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之日起42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于2024年9月30日之后授予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 归属期间 | 归属比例 |
第一个归属期 |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第二个归属期 |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归属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当期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作废失效。
6、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以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1)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26.27元。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26.27元。
7、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以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解除限售期内/归属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归属: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①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对应的考核年度为2024年-2026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具体如下:
解除限售安排 | 业绩考核目标:营业收入(A) | |
目标值(Am) | 触发值(An) |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2024年营业收入值不低于13.20亿元 | 2024年营业收入值不低于11.88亿元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2024年-2025年两年的营业收入累计值不低于32.20亿元 | 2024年-2025年两年的营业收入累计值不低于28.98亿元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2024年-2026年三年的营业收入累计值不低于57.00亿元 | 2024年-2026年三年的营业收入累计值不低于51.30亿元 |
考核完成情况 | 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X) |
A≥Am | X=100% |
An≤A<Am | X=90% |
A<An | X=0% |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标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准。
2、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相应解除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对应的考核年度为2024年-2026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具体如下:
归属安排 | 业绩考核目标:营业收入(A) | |
目标值(Am) | 触发值(An) | |
第一个 归属期 | 2024年营业收入值不低于13.20亿元 | 2024年营业收入值不低于11.88亿元 |
第二个 归属期 | 2024年-2025年两年的营业收入累计值不低于32.20亿元 | 2024年-2025年两年的营业收入累计值不低于28.98亿元 |
第三个 归属期 | 2024年-2026年三年的营业收入累计值不低于57.00亿元 | 2024年-2026年三年的营业收入累计值不低于51.30亿元 |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对应的考核年度为2025年-2026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具体如下:
归属安排 | 业绩考核目标:营业收入(A) | |
目标值(Am) | 触发值(An) | |
第一个 归属期 | 2025年营业收入值不低于19.00亿元 | 2025年营业收入值不低于17.10亿元 |
第二个 归属期 | 2025年-2026年两年的营业收入累计值不低于43.80亿元 | 2025年-2026年两年的营业收入累计值不低于39.42亿元 |
考核完成情况 | 公司层面可归属比例(X) |
A≥Am | X=100% |
An≤A<Am | X=90% |
A<An | X=0% |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标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准。
2、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相应归属期内,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制度组织实施,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 A、B、C、D 四个等级。各解除限售期内/归属期内,公司依据激励对象相应的绩效考核结果,确认当期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可归属比例,具体如下:
对应考核等级 | A | B | C | D |
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 可归属比例 | 100% | 80% | 60% | 0% |
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满足相应业绩考核目标的,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对应当期未能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各归属期内,公司满足相应业绩考核目标的,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期计划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层面可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可归属比例,对应当期未能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二)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24年2月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了相应报告。
2、2024年2月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15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4年2月19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4年2月1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
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4年2月22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6、2024年2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了相应报告。
7、2024年3月11日,公司披露《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24年3月13日。
8、2025年1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了相应报告。
9、2025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了相应报告。
二、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对应的可解除限售比例为40%。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于2024年3月12日完成授予登记,因此,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2025年3月12日至2026年3月11日。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现就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说明如下:
解除限售条件 | 达成情况 | ||||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公司未发生任一情形,满足条件。 | ||||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激励对象未发生任一情形,满足条件。 | ||||
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2024年营业收入为1,222,665,345.61元,满足上市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触发值,满足当期公司层面的解除限售条件,对应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为 | |||||
考核完成情况 | 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X) |
A≥Am | X=100% |
An≤A<Am | X=90% |
A<An | X=0% |
上述“营业收入”指标均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准。
上述“营业收入”指标均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准。 | 90%,不可解除限售的比例为10%,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 ||||||
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满足相应业绩考核目标的,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对应当期未能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2名激励对象的2024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等级均为“C”,满足当期个人层面的解除限售条件,对应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为60%,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9656万股,不可解除限售的比例为40%,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6744万股,由公司回购注销。 | ||||||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资格的2名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9656万股,另外,不得解除限售的1.6744万股由公司回购注销。公司将按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本激励计划的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2025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及个人层面考核部分不达
标,不达标部分对应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经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及2024年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本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为1.6744万股,回购价格为18.569元/股。
除此之外,本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与公司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四、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类别 | 获授数量 (万股) |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 占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总量比例 |
公司(含子公司)其他核心员工(共计2人) | 9.1000 | 1.9656 | 21.60% |
注:1.上表数据已考虑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中送转股事项的影响;
2.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据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五、监事会意见
(一)监事会就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发表的明确意见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监事会同意公司为符合条件的2名激励对象办理共计1.9656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二)监事会对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2名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光大同创本次解除、本次归属、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作废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归属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作废的原因、人数及股数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现阶段已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的规定。随着本激励计划的进行,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结论意见
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及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已经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及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公司尚需依据有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解除限售手续、归属登记手续及回购注销手续,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备查文件
(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三)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及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四)《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五)《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及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