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相关规定进行的变更,不涉及以前年度追溯调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24年12月6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以下简称“解释18号”),解释18号“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自该解释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本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解释18号相关规定对本公司报告期内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
(一)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日期
2024年12月6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规定了“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等相关内容。该解释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本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解释18号相关规定对本公司报告期内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二)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
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解释18号中“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解释第18号规定,在对因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企业在首次执行该解释内容时,如原计提保证类质量保证时计入“销售费用”等的,应当按照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
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变更审议程序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属于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的会计政策变更,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四、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依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而进行的合理且必要的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