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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盛机电:兴业证券:关于晶盛机电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9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盛机电”、“公司”或“上市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等相关规定及兴业证券与晶盛机电签署的《保荐协议》,兴业证券对晶盛机电的持续督导时间为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期至2024年12月31日。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已届满,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主要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胡皓
保荐代表人金晓锋、胡皓
联系电话021-20370631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316
注册资本130,953.3797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五星西路99号
主要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顺达路500号
法定代表人曹建伟
控股股东绍兴上虞晶盛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曹建伟、邱敏秀
联系人陆晓雯
联系电话0571-88317398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22年7月8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2年7月29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调查阶段

保荐机构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组织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反馈、问询意见进行答复,按照要求核查相关事项并进行沟通。取得同意注册的批复文件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股票发行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在公司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持续督导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主要工作包

括但不限于:

1、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审阅。

2、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运行情况。

3、督导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本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

4、督导公司及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持续关注相关主体履行各项承诺的情况。

5、根据相关规定,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6、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培训。

7、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现场检查报告和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并就上市公司的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8、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等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调查阶段

晶盛机电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期间,晶盛机电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晶盛机电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提供专业意见,并就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和持续督导过程中的相关具体事项出具专项意见,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开展核查与协调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内,晶盛机电已经建立较为完善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上市公司已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晶盛机电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晶盛机电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兴业证券将继续履行对晶盛机电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保荐机构提请上市公司持续、合理安排募集资金使用,并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等相关义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金晓锋 胡 皓

法定代表人:

杨华辉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4 月 28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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