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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水平、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江苏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国联集团审计管理基本制度》等相关法规制度和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子企业、事业部等。设置内部审计机构的子企业应根据本制度,结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审计管理制度或办法。子企业制定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不得与本制度相冲突。
第三条本制度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之一,是公司审计管理行为的基本准则和规范,是制定其他审计管理制度、细则和操作手册的基础和依据。
第四条术语及解释:
4.1本制度所称子企业是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并具有控制权或重大影响力(指有财务和经营决策权力)的经营实体,包括各级子企业、事业部等,其中一级子企业是指公司直接管控的子企业。公司参股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制度执行;
4.2内部审计,是指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企业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企业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五条公司内部审计工作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公司应保证其工作合理、合法、有效,达到完善公司内部约束机制。
第六条关联制度与文件
6.1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HGHN-SJ2-01
6.2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实施细则HGHN-SJ3-03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公司本部设置审计部,是实施公司内部监督的独立部门。审计部负责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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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公司的规章制度对本公司及所属控股子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独立进行审计监督。同时接受上级审计机关和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公司各级党组织、董事会应直接领导内部审计工作。
8.1党组织在内部审计工作方面的职责包括:
8.1.1健全和完善党组织领导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和工作机制。
8.1.2对内部审计重大工作进行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包括但不限于:
8.1.2.1审议公司年度审计计划和重要审计报告;
8.1.2.2研究审计发现重大问题及其整改方案、整改落实情况等;
8.1.3研究或审议内部审计其他重要事项。
8.2董事会通过下设置的审计委员会实现对内部审计的领导,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8.2.1审议批准内部审计基本制度、年度审计计划、重要审计报告、年度审计工作报告,以及审计发现重大问题及其整改方案、整改落实情况。
8.2.2监督及评估内部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
8.2.3研究或审议内部审计其他重要事项。
子企业结合实际情况落实此条规定。
第九条审计部对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统一管控,统一制定审计计划、确定审计标准、调配审计资源,建设“上审下”的内部审计管理体制。
第十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负责具体组织和实施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定期向分管领导报告部门工作,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与整改情况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同时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上级审计机关、审计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因违反法律、法规、集团和子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或渎职行为给企业造成经济、信誉等损失的人员不得担任审计负责人职务。
第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的组织模式。公司重点子企业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内部审计机构或合理配置内部审计人员。审计部应指导、管理和监督子企业按本制度的规定开展企业的审计工作。子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人员行政上受本级管理层的管理,业务上接受审计部及本级管理层双线管理。子企业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应同时报送审计部备案。
第十二条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各级单位应配备与审计任务相匹配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熟悉公司的经营业务、内部控制规范和审计工作规定,具备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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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内部审计工作所需的相关专业知识、经验和技能。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一定的政治素养,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十三条子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应接受本部审计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13.1子企业新设内部审计机构,应向审计部报批。
13.2子企业任免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事先征求审计部意见,并按规定向其备案。
13.3子企业审计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审计部的安排及要求,研究落实本部审计部指导性审计计划,配合本部审计资源调配,报送本单位审计计划、审计报告、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情况、工作总结、审计工作质量自评估情况以及其他审计管理和业务信息等,接受本部审计部有关工作检查和评估考核。审计发现的重大损失、重要事件和重大风险应及时向审计部报告。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应遵循回避原则,内审人员不得与业务人员相互兼任,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内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存在利益冲突时,应主动申请回避,利害关系人也可以申请要求内审人员回避。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审计人员遵守法律和执行职务情况的监督,督促审计人员依法履职尽责。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应当依法依规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遵守保密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保密规章制度,妥善保管、传递在审计工作中取得的有关纸质和电子等资料,对其在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十七条支持和鼓励内部审计机构建立审计培训体系、通过多种途径持续开展后续职业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和业务水平,并开展审计机构内外部的轮岗交流,促进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发展。
第十八条各级单位应当结合内部审计工作实际,强化激励约束机制。
18.1明确审计项目组长及相关审计人员对审计结论和审计程序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18.2研究制定本单位审计质量考评标准,推动审计人员绩效考核结果与薪酬兑现、职业晋升、任职交流等挂钩。
第十九条审计部应统筹调配本部和子企业审计资源,可根据工作需要,抽调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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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审计人员或其他内部专业人员协助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相关单位和人员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前提下,可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各级单位应当保证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并列入本单位预算。
第三章审计职责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职责主要包括:
22.1推动建立和完善本单位内部审计制度体系,制定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
22.2开展审计监督、评价和建议等活动,并按规定向内外部监督机构报送相关审计报告等资料。
22.3推动建立健全本单位审计整改长效机制,监督检查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22.4推动建立健全审计成果运用机制。
22.5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建立完善工作激励机制、差异化考核机制与人才培养机制。
22.6推动与开展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与应用。
22.7统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对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
22.8法律法规、上级单位和本单位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规定和其他管理要求,围绕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国家政策措施和国资监管要求、公司发展战略、本单位工作重心和管理重点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审计工作范围包括:
23.1制定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及工作流程;
23.2对被审计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23.3对被审计单位的发展规划、重大决策、重大措施、重要项目等进行审计;
23.4对被审计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物资和服务采购、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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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投资活动进行审计;
23.5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23.6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审计;
23.7对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23.8对被审计单位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含主要干部离任审计);
23.9对发生重大违规违纪、侵害公司利益或因工作失职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等问题进行责任审计;
23.10其他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二十四条审计部对子企业统筹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经营管理审计、各类专项审计及审计调查,原则上五年完成对一级子企业的审计覆盖,审计的具体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责任审计、经营管理审计、整改“回头看”审计、专项审计等。
子企业原则上三年完成对下属企业的审计覆盖,审计的具体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责任审计、内控专项审计、整改“回头看”审计、专项审计等。
第二十五条审计部可根据工作需要,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法规要求的前提下,组织协调本单位其他职能线或下级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开展联合审计、交叉审计等,也可将自身审计职责范围内的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开展。
第二十六条审计部应当建立审计质量控制体系、确定审计标准等,对内部审计业务实施质量控制。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子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审计工作质量评估和审计质量检查,审计工作质量评估结果应与日常管理、绩效考核等紧密结合。
第四章审计权限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规定和管理要求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审计范围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不受约束和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和干涉内部审计工作,不得打击、报复、陷害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二十八条为有效履行内部审计职责,董事会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如下权限:
28.1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战略规划、重大决策、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包括电子数据和有关文档;
28.2检查被审计单位有关财务、会计资料,以及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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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管理等方面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并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设备设施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等;
28.3现场监督盘点、查验被审计单位的实物资产、现金和重要单证,查看有关操作流程和工作场所等;
28.4就审计事项向被审计单位和公司内部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和询问,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28.5参加本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28.6参与研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28.7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损失浪费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第二十九条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内部审计机构对被审计单位的下列行为,经同意有权做出制止的决定,提出纠正、处理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的建议,并报告公司董事会或公司管理层:
29.1阻挠、妨碍内部审计工作的及拒绝提供资料行为;
29.2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29.3严重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
29.4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和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29.5截留、挪用公司或客户资金,转移、隐匿、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
29.6其他违法违规,侵害客户和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三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工作中,如发现涉嫌严重违纪、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或华光环能有关制度规定的事项或线索,有权根据分层分级管理原则,移送内部有关纪检监察、追责机构等。
内部审计机构向纪检监察机构移送事项或线索,应结合其职能职责和管辖范围,按照突出重大决策部署、重点管理领域、重点事项、重点人员的原则进行,对于可能出现国有资产流失、资金转移和涉案人员出逃、销毁证据的事项或线索,应及时移送。
有关纪检监察、追责机构应当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办理移送的内部审计机构。
第三十一条对于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内部审计机构可向党组织、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三十二条在必要情况下,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根据法律法规、上级单位及本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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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赋予的其他权限开展工作。
第五章被审计单位的权力与义务第三十三条被审计单位应当积极支持、配合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规定和管理要求开展审计工作,如实反映有关情况,全面、及时、真实、准确地提供审计所需的各类资料、数据、信息和相关证明,开放有关业务、管理等计算机信息系统和数据共享平台,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谎报、伪造或隐匿。
第三十四条被审计单位及其负责人对其所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对取得的各类资料、信息等进行分析,需要向被审计单位核实有关情况的,被审计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被审计单位应当为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第三十六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被审计单位应负有整改落实的主体责任,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应严格落实领导批示、审计意见或建议,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按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有关内部审计机构。
被审计单位党组织应加强对整改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重大问题的处理意见,对审计整改进行部署并提出要求。
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对审计发现的其主管领域下属单位存在的问题整改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应监督整改落地并进一步系统性加强日常管控。
第三十七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及审计结论有异议的,可向审计部负责人提出复核申请。
第六章审计基本工作流程
第三十八条审计部应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方案和公司发展需要,按照“五年全覆盖”的原则,结合上年度经营管理中的实际情况,排查企业经营管理风险点和薄弱环节,编制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由分管领导审核,党委会前置讨论后,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定。因实际工作需要,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可进行调整,发生实质性调整的,应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其中,上级单位下达的指导性审计项目计划发生实质性调整的,应事先报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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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部审核。
第三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应按业务流程要求开展审计项目,主要包括审计准各、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和审计整改四个阶段。
39.1审计准备阶段: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组建审计组;向被审计单位收集相关资料,编制并确认审计方案;根据审计方案编制并下达审计通知;审查资料,确定现场审计的重点内容;
39.2审计实施阶段:根据项目需要可召开审计进场会议,安排现场审计相关事宜;进驻被审计单位开展现场审计,查阅有关凭证、账表、系统数据和文件资料等,运用检查、观察、询问、盘点、计算、分析程序等方法实施审计,取得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材料;整理审计工作底稿,有效支撑审计发现的问题;针对问题进行及时、充分的沟通与确认;
39.3审计报告阶段:根据审计认定的事实与结果,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进行审计评价;经济责任审计需对被审计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责任界定;编制并下发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进行意见征求;完成并下发正式审计报告;
39.4审计整改阶段:报告下发后及时归档审计项目资料;编制并下达整改通知,收集整改方案;指导、督促整改工作,检查整改措施的完成情况;针对整改期限较长或未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的问题进行挂号登记,持续跟进。
第七章审计结果运用
第四十条公司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审计结果通报机制,以适当方式通报有关审计结果及整改落实情况。审计结果通报或公告工作,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公司应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进行充分运用,包括但不限于:
41.1服务华光环能各级单位领导经营决策与经营管理。
41.2促进华光环能各级单位完善战略规划和商业计划。
41.3督促华光环能各级单位优化制度流程,强化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41.4推广管理实践经验,促进华光环能有关单位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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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总结宣传典型案例,推动各级领导干部和员工贯彻执行廉洁从业规定和守法合规要求。
41.6问责处理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及华光环能有关规定的行为。
41.7促进华光环能有关单位实现增收节支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41.8作为华光环能各级单位战略执行、业绩合同执行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41.9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二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应在监督管理相关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的基础上,对主管领域内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开展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办法、流程等,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四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中应有效利用被审计单位内部监督检查力量和成果。对被审计单位内部监督检查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四十四条对子企业负责人的审计结果,应纳入子企业领导干部人事档案,作为其经营业绩考核、兑现绩效薪酬、职务聘任及后续管理的重要依据。要建立和完善绩效薪酬延迟支付管理办法,将经济效益审计、干部离任审计结果与子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酬延迟支付部分直接挂钩,充分发挥好审计结果在干部选拔任用、表彰奖励、目标考核、监督管理方面的作用。
第八章奖励与问责
第四十五条公司各级单位可对在审计工作中认真履行审计职责,敢于坚持原则,发现重大审计线索或揭示重大风险隐患,挽回或避免重大经济损失,提出重要管理建议,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机构、审计组和内部审计人员,给予适当的表彰。
第四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审计职责,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虚报瞒报,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由华光环能或本单位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国家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46.1对重大事项应列入审计计划而不列入。
46.2对重大问题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查办不力或审计程序不到位并造成严重后果。
46.3发现重大问题后拖延不查、敷衍不追、隐匿不报或提供虚假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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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泄露、向他人非法提供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或人员在审计过程中无合理理由不提供资料、拒绝提供资料、拖延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配合内部审计人员实施检查、阻挠妨碍审计工作,或者直接或指使他人打击、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内部审计机构可提出处理建议,由被审计单位或上一级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十八条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拒不整改、推诿整改、敷衍整改、虚假整改或未按要求有效开展审计整改工作,造成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由被审计单位或其上一级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相关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应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第九章整改督查和责任追究
第五十条整改督查是指对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和处理情况的跟踪检查和督促落实,主要内容包括:
50.1对审计报告中要求纠正事项的落实情况;
50.2对审计建议的采纳情况;
50.3公司领导批示要求整改的落实情况;
50.4其他有关情况。
第五十一条审计发现公司部门和子企业及相关项目责任人在企业经营管理中未尽职,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潜在重大风险或国有企业资产损失的,公司将按所负责任的大小,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终身责任追究。
第五十二条审计部应跟踪中介机构在被审单位的审计业务活动,对中介机构有碍于完成委托事项的行为,要及时纠正。同时,每年要对中介机构进行专业胜任能力、审计报告质量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将中介机构分为续用和淘汰两类。凡发现中介机构有重大审计事项错漏、重大线索遗失和对重大违法、违规、违纪事项不披露等情况,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实行“一票否决制”,并通过法律手段追究中介机构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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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人和相关审计人员的责任。
第十章附则第五十三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实施。公司于2020年4月发布的《内部审计制度》同时废止。
第五十四条本制度由审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