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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光环能: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4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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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总经理工作职权、规范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工作细则所适用的人员范围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即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财务负责人一名,董事会秘书一名,均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四条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以公司总经理为代表的管理层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总经理的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五条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六条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期间以公司董事会等有权机构审议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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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日内解除其职务,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第九条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以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一)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二)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本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

(三)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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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五)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不当利益,离职后应当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

(七)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务,原则上应当亲自列席董事会;

(八)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审议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收益,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意见;

(九)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经营、财务报告和媒体报道,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不熟悉为由推卸责任;

(十)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人或者潜在关联人占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十一)认真阅读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关注财务会计报告是否存在重大编制错误或者遗漏,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是否发生大幅波动及波动原因的解释是否合理;对财务会计报告有疑问的,应当主动调查或者要求董事会补充提供所需的资料或者信息;

(十二)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报告公司的违规行为,支持公司履行社会责任;

(十三)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第十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

第三章总经理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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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

(五)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七)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八)研究决定金额在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1%以内(不含)的固定资产投资;

(九)研究决定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单笔或累计

个月交易金额不足

万元的交易;

(十)研究决定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单笔或累计

个月交易金额不足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净资产0.5%的交易;

(十一)负责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

(十二)负责董事会临时授权事项的组织实施和指挥协调工作;

(十三)《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总经理应当列席公司的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四章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四条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每届任期为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十五条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进行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每名副总经理具体分管公司某一方面的经营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财务负责人组织领导公司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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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以及公司另行专门制定的制度确定。

第五章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八条总经理办公会议按照会议的内容及紧迫性等不同情况,分为总经理工作例会、临时总经理办公会议(不定期)两种。

第十九条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召开,总经理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由总经理指定一名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主持召开。

第二十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为总经理办公会议的正式会议成员。根据办公会议内容的需要,公司其他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出席和列席人员对会议讨论的事项应充分发表意见。

第二十一条总经理办公室负责通知、组织、记录、整理和保管会议记录和纪要。会议议题和会议时间确定以后,一般应至少提前三天预告各参会人员;拟安排讨论的重大问题,应将预案提前送至各参会人员;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到会的应提前请假,对会议议题有意见可在会前提出。

第六章总经理报告制度

第二十二条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自觉接受董事会的监督、检查。

汇报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二)公司重大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

(三)资金运用和盈亏情况;

(四)重大投资项目和进展情况;

(五)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对以上定期或不定期的报告,总经理必须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

第二十四条总经理应每年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交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第七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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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起草和修订、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凡《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发生变更时,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生修订时,将按程序进行相应修订。

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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