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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创环保:舆情管理制度(2025年4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9

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舆情管理制度,为有效管理公司舆情,提升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价格、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四条证券部为舆情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起到统筹舆情管理的作用。

第五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分子公司应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及时向证券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内部审计中发现的舆情情况,做好舆情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工作。

第六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分子公司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七条证券部为公司舆情管理的主要负责部门。舆情管理的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以下简称“董秘”)。董秘为公司的新闻发言人,代表公司对外发布新闻、声明和有关重要信息,以及主持媒体接待相关工作。

第八条证券部在舆情管理的过程中主要有以下职责:

(一)舆情监控的职责舆情监测是危机公关工作的基础,是危机公关的依据,也是媒体传播和媒体活动的重要参考。证券部成员应及时了解及掌握公司重要舆情情况,以及进行相关信息的搜集、收集以及评判舆情风险等级。

(二)明确信息披露范围的职责信息披露为证券部的重要职责之一,董秘须告知公司高管及相关知情人员,当向外界谈论公司信息时,涉及公司财务相关信息、公司重大经营事件相关信息、以及未来经营目标等相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信息一律谨慎谈论。具体信息披露将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信息披露规定执行。

(三)建立危机公关工作小组的职责公司在必要时应建立危机公关工作小组,由董秘担任外部危机公关工作小组的组长。该小组成员包括董秘、证券部相关人员,其他成员根据舆情工作需要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危机公关工作小组是公司应对突发的重大舆情事件的临时舆情管理的领导机构,由董秘统一领导应对重大舆情的处理工作,并针对相关重大舆情事件作出决策和部署。

(四)核实信息与统一对外口径的职责当负面舆情出现时,证券部需核实该舆情的真实性和重要性,以及媒体的权威性,并协商应对措施。最后拟定统一的对外口径,形成正式文字内容,告知相关高管成员保持口径统一。

第三章舆情监测机制第九条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舆情监测机制,确保对内外部信息动态的实时掌

控。公司可以通过引入专业舆情监测系统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覆盖传统媒体(报刊、电视)、网络媒体(新闻门户、论坛、博客)、社交媒体(微博、微信、短视频平台等)等渠道,实现全天候、全方位的舆情监控;监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相关的新闻报道、公众评价、投资者关注重点及行业动态等。

第十条针对发现的潜在舆情风险,及时进行分级评估,分类处理。公司需定期生成舆情分析报告,向董事会汇报,提供针对性的风险预警及应对建议。

第四章各类舆情信息处置措施

第十一条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二条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证券部人员、各职能部门及分子公司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一般舆情可由董事会秘书灵活处理;如为重大舆情,应建立危机公关工作小组,必要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舆情具体情况,灵活妥善处置。

第十四条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董事会秘书应成立危机公关工作小组,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舆情监测小组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具体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实现信息互通;

(二)及时进行现场处置,防止二次舆情发生;

(三)统一对外口径,避免信息真空导致谣言传播;

(四)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五)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上证E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六)各类舆情被主要财经媒体报道、转载,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价造成较大影响时,及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沟通并发布澄清公告,必要时还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七)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公司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的任何条款,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四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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