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号)《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的通知》(财会【2023】21号)、《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通知》(财会【2024】24号)进行的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
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6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变更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2023年8月1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号),适用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等资产的数据资源,以及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但不满足资产确认条件而未予确认的数据资源的相关会计处理,并对数据资源的披露提出了具体要求。该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
2、2023年10月25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的通知》(财会【2023】21号)规定“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该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3、2024年12月6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通知》(财会【2024】24号),其中“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规定,对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要求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
1、本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根据规定确认符合条件的数据资源资产;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
2、本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和“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
3、本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规定,并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监事会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文件进行的合理变更及调整,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2025年4月26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