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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联控股: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4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9

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经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会计师事务所选聘

(含续聘、改聘,下同)的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核提名,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第三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在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中,独立履行审核职责,不受大

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任何第三方的影响。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职责第四条 在选聘执行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中,公司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一) 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

(二) 审查拟聘或应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包括专业能力、执业质量和诚信等方面情况调查和审议;

(三) 负责《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对执业质量进行事后评价;

(四) 拟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

(五) 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第五条 公司选聘执行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证券法》

相关要求,并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新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没有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第四章 选聘执行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程序第六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采用邀请选聘或单一选聘方式:

(一) 邀请选聘,指审计委员会邀请两个(含两个)以上具备规定资质条

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

(二) 单一选聘,指审计委员会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

所参加选聘。第七条 公司选聘执行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 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

司相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收集备选会计师事务所资料;

(二) 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和审计服

务收费比较;

(三) 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建议

名单并报董事会;

(四) 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五) 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八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及预计的审

计服务费用形成书面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

的,应将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作为提案附件,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

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董事

会不再对有关提案进行审议。审计委员会的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应与董

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第九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建议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包括选聘对象

和审计服务费)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

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提交股东会审议。第十条 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对董事会提交的选聘

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

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

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

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选聘方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第十二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

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

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第十四条 公司在当年年度股东会上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委员会可以

以评价意见替代调查意见,不再另外执行调查和审核程序。但预计的审计服务费用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后由股东会批准。第十五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

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第五章 改聘执行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程序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

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司在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十个工作日前,向深圳证监局书面报备,报备内容包括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及相关资料,以及审计委员会书面审核意见和调查记录等。第十七条 董事会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独立董事应当明确发表意见。第十八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并

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公司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第十九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

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第二十条 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将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会决议公告中

详细披露以下信息: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审计委员会意见、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公司是否与会计师事务所存在重要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及具体内容;审计委员会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第二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

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第二十二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

选聘工作。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公司选聘执行再融资、收购或出售资产等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参照本制度履行有关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实施后,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变动的,遵照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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