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味知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子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市味知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根据发展战略规划和突出主业、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需要而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具体包括:
(一)公司独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二)公司持股比例超过50%,或持股比例虽未达到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是平等的法人关系。公司以其持有的股权份额,依法对子公司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股份处置等股东权利。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公司委派至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该严格执行本制度,并应依照本制度及时、有效地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作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需遵守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遵守公司关于公司治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各项管理制度,做到诚信、公开、透明。
第二章子公司治理
第六条公司通过子公司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利。公司依据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上市公司资产控制的要求,以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行使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权,对被投资企业依法享有投资收益、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利。同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七条公司推荐或委派至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制度的有效执行负责。第八条子公司须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子公司须及时在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为执行董事作出决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为监事作出决定)或股东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结束后当日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决议(不设董事会的,为执行董事决定)、监事会决议(不设监事会的,为监事决定)、股东会决议、总经理办公会决定等重要文件,通报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九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子公司的财产,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子公司应建立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各子公司管理层的人事变动应向公司汇报并备案。
第三章财务风险管理
第十一条子公司与公司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子公司财务管理实行统一协调、分级管理,由公司财务部对子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等方面实施指导、监督。子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内部组织机构及管理制度,并参照公司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健全子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内控制度,并报公司董秘处和财务管理部备案。
第十二条子公司需每月向公司递交月度财务报告或报表(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对外担保报表)。子公司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之内向公司递交年度报告以及下一年度的预算报告,年度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对外担保报表。
第十三条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子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也不得进行互相担保,不得对外提供任何方式的资产抵押、质押或保证。
第十四条因经营发展和资金统筹安排的需要,子公司需对外借款时,应充分考虑对贷款利息的承受能力和偿债能力,在征得公司同意,并按照子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子公司存在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和子公司财务制度情形的,公司有权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章内审管理
第十六条公司可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子公司的审计监督。内容主要包括:
经济效益审计,重大经济合同审计,制度审计及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等。子公司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并在审计过程中应当给予主动配合。公司内部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子公司后,子公司必须认真执行并整改、落实。子公司负责人是整改第一责任人。
第十七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适用于子公司内部审计。子公司必须提高经营风险和投资风险意识,建立完善风险控制管理程序,切实进行风险控制管理。公司将对子公司全部经营活动、重要业务活动、财务状况、对外投资担保状况等,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跟踪监控与评估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与意见,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风险控制。
第五章运营管理
第十八条子公司的运营及发展规划须服务于公司的发展总体战略规划。
第十九条子公司应完善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加强投资项目的管理和风险控制,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股票、期货、期权、权证等方面的投资前,需经子公司股东会批准,未经批准子公司不得从事此类投资活动。在报批投资项目之前,应当对项目进行前期考察调查、可行性研究、组织论证、进行项目评估,做到论证科学、决策规范、全程管理,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
第二十条子公司发生《上市规则》所述交易事项的,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或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子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事项的金额,依据《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在公司董事会授权
总经理决策的范围内的,依据子公司章程规定由子公司董事会或子公司总经理审议决定。
第二十一条在经营投资活动中由于越权行事给公司和子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信息披露及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子公司应依照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提供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汇报给公司。子公司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明确审议程序,及时向各分管负责人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或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备该公司的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重要文件,通报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子公司依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的属于子公司的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五条子公司应当向公司有关部门报送其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出资协议书、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和公司章程(复印件)等内控制度的文件资料。子公司变更企业营业执照、修改章程或其他内部控制制度后,应及时向公司有关部门报送修改后的文件资料,保证其相关资料的及时更新。
第七章考核管理
第二十六条子公司根据自身情况,结合公司的考核奖惩及薪酬管理制度,建立适合子公司实际的考核奖惩及薪酬管理制度,经子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核准后报备公司董秘处。
第二十七条子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根据年度经营指标及审计确认的经营成果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第二十八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履行其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给公司或子公司经营活动和经济利益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公司
有权要求子公司董事会给当事人相应的处罚,同时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子公司应熟知并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应遵守公司的各项制度。
第三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苏州市味知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