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坤恒顺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人樊晓兵,作为成都坤恒顺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4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成都坤恒顺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成都坤恒顺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认真负责,勤勉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和职责,积极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相关会议,参与公司各项重大经营决策,切实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有效维护了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4年履行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 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 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樊晓兵,男,出生于1971年,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南京邮电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1997年至2018年7月,在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先后担任软件研发工程师,中兴通讯网络事业部测试部部长,网络事业部副总经理,数据网络产品总经理,中兴通讯质量部部长&首席质量官,中兴通讯承载网产品总经理,中兴通讯高级副总裁兼全球MKTing及解决方案销售部总裁,并主管中兴通讯MTO经营部;2018年8月至2019年12月,在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董事、执行副总裁;2020年1月至今,在深圳市汇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2021年3月至今,在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二) 独立性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独立董事资格证书,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也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本人具备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独立性和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能够确保客观、独立的专业判
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 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 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和列席股东大会的情况
2024年度,本人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并列席股东大会,会前本人认真审阅会议材料,充分了解议案相关事项的具体情况,会议时积极参与各议题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同时独立、客观地行使表决权,本年度,本人对董事会及所任专门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均表示同意,未提出异议事项,也无反对、弃权的情形。
1、2024年度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独立董事姓名
应参加会议次数
实际参加会议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
樊晓兵8 8 0 0否
2、2024年度独立董事出席专门委员会情况
独立董事
姓名
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
战略委员会应参加会议次
数
实际参加会议次数
应参加会议次数
实际参加会议次数
应参加会议次数
实际参加会议次数
应参加会议次
数
实际参加会议次数樊晓兵 4 4 0 0 0 0 0 0
3、2024年度独立董事列席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独立董事姓名
应参加会议次数
实际参加会议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樊晓兵2 2 0 0否
(二) 履行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2024年度,本人对涉及公司经营、利润分配、制度建设、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募集资金使用等事项进行了有效监督,重点了解了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必要时向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询问,充分发挥自身专业经验及特长,依法独立、客观、充分地发表了意见。
(三) 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的情况
2024年度,本人密切关注公司审计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有效性进行监督;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审计工作的安排、审计重点工作及进展情况进行了解和沟通,维护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四) 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情况
2024年度,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重视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积极出席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与公司其他参会人员就投资者关心的问题进行沟通交流,推动实现公司与投资者的良性互动和合作。
(五) 现场工作情况
2024年度,本人充分利用参加董事会及所任专门委员会、股东大会等机会,深入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及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并对公司进行实地考察。本人通过多种形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长效沟通,及时获悉公司情况,并随时关注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公司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对公司所产生的影响,了解媒体及网络对公司的新闻报道、评论,为公司稳健和长远发展提出有效的意见和建议。报告期内,本人在公司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15日,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出席相关会议、审阅材料、与各方沟通及其他工作等。
(六) 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交流,积极主动汇报公司生产经营相关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征求独立董事的专业意见,对独立董事提出的建议能及时落实。公司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为独立董事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必要的配合和支持。
三、 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未披露的情况。
(二)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均积极履行所作出的各项承诺,未发生违反或者未能按期履行承诺的情况。
(三) 如公司被收购,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被收购的情况。
(四)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本人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准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没有发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五) 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9日召开第三届审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并于 2024 年 5月 15 日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北京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2024年6月北京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更名为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北京德皓国际”)。北京德皓国际在担任公司财务审计工作期间,勤勉尽责,专业水准和人员素质较高,遵守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如期圆满完成了对公司的各项审计任务,出具的报告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情况。
(六)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未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
(七)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未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
(八)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2024 年度,公司未发生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九)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
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第三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公司2024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关于确定公司2024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其中关于确定董事薪酬的议案全体董事回避表决,直接提交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报告期内,公司制定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薪酬标准,相关薪酬根据公司实际业务经营情况及岗位职责而制定的。符合目前的市场水平和公司实际发展情况,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2024年2月4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2024年2月26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4年2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本人出席了上述事项相关的董事会会议,列席了股东大会会议,并在相关的董事会会议中发表了同意意见(除回避表决情况)。
(十) 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重点关注报告期内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对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部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以及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等事项如实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规范、合理地使用募集资金。
经审查,2024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制度文件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的信息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一) 业绩快报情况
公司于2024年2月26日披露了《2023年度业绩快报公告》,公司业绩快报的发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二) 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本人认为《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符合《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制定的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充分考虑公司目前的发展阶段行业发展情况以及资金需求等各方面因素,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事项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四、 总体评价和建议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要求,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2025年,本人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勤勉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更好地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不断提高独立董事的履职能力,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进一步推动公司的规范运作和持续、健康发展。(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