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对其增资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交易概述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2年9月、2023年6月先后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并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拟引入战略投资者及员工持股平台对其增资的议案》和《关于子公司拟引入战略投资者对其增资的议案》,同意子公司江西泰豪军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豪军工”)引进战略投资者北京国发航空发动机产业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航发基金”)、榆林市煤炭资源转化引导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榆煤基金”)、重庆泰和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重庆泰和峰”)、中兵国调(厦门)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兵国调基金”)、中兵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兵投资”)以及员工持股平台共青城泰创天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泰创天悦”)(以下将上述六方合称为“投资方”)对泰豪军工进行增资,增资金额共计79,828.51万元。增资完成后,上述投资方共计持有泰豪军工27.88%股权,泰豪军工仍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及泰豪军工分别与各投资方就上述增资事项签订了《关于江西泰豪军工集团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9月15日披露的《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拟引入战略投资者及员工持股平台对其增资的公告》(公告编号:
临2022-035),以及分别于2022年11月10日、2023年5月13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及员工持股平台对其增资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临2022-041、临2023-022);于2023年6月21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拟引入战略投资者对其增资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29),以及分别于2023年6月
29日、2023年9月2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对其增资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30、临2023-042)。
二、本次进展情况公司拟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航发基金、榆煤基金、重庆泰和峰、中兵国调基金、中兵投资持有的泰豪军工合计27.46%股权的相关工作目前正在推进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8日披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
经公司与投资方友好协商,近日公司及泰豪军工分别与各投资方签订了补充协议,对原协议进行修订,终止或中止原协议中投资方享有的“回购权”等特殊权利。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主体
甲方:各投资方(共6名)
乙方: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江西泰豪军工集团有限公司
(二)终止安排
1.1原协议第九章“投资方权利”项下第10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第11条“回购权”、第15条“缔约过失”终止,对各方自始无法律约束力和效力。
1.2除本协议第1.1条所述条款外,自乙方将本次交易申请文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之日起,原协议第九章“投资方权利”项下第7条“检查权”、第8条“反稀释”、第9条“优先清算权”等条款的效力中止,上述条款自本次交易最终获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予以注册批复之日起自动终止,上述条款终止后对各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效力;若本次交易在筹划过程中终止或最终未获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或未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或因其他原因未能实施完毕,则除非各方另有约定之外,上述条款的效力自动恢复,恢复效力应视为上述条款自始未曾失效。
1.3各方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各方就原协议各条款不存在任何现时或潜在的权利主张、争议纠纷。
(三)生效与效力
2.1本协议在各方于本协议载明的签署日签署后生效,并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2本协议为原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
协议与原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涉及的事项,仍遵循原协议的约定。特此公告。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