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的相应变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23年11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其中规定“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要求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024年12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规定对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应当按确定的金额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的内容,要求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日期
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以上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有关要求,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执行该项会计政策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
根据财政部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规定,并对可比期间信息进行追溯调整,对公司2023年度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表的具体调整如下:
对合并报表影响
单位:人民币元
合并利润表项目(2023年度) | 调整前 | 调整金额 | 调整后 |
营业成本 | 3,505,711,179.46 | 12,770,091.04 | 3,518,481,270.50 |
销售费用 | 205,863,420.54 | -12,770,091.04 | 193,093,329.50 |
对母公司报表影响
单位:人民币元
母公司利润表项目(2023年度) | 调整前 | 调整金额 | 调整后 |
营业成本 | 1,863,505,319.78 | 90,364.28 | 1,863,595,684.06 |
销售费用 | 80,345,716.04 | -90,364.28 | 80,255,351.76 |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