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责情况的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了审计监督职责。现将会计师事务所2024年度履职情况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4年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成立于2011年1月24日,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61号四楼,具有多年的证券业务从业经验。截至2024年12月31日,立信从业人员总数10,021人,其中合伙人296人,注册会计师2,498人;注册会计师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人数为743人。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任立信为公司2024年度的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二、2024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以及公司2024年年报工作安排,立信对公司2024年度的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情况分别进行了审计,同时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报告。
经审计,立信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2024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24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立信对公司2024年的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对公司2024年度的内部控制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202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在执行公司2024年年度审计工作的过程中,立信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年度审计重点、审计调整事项、初审意见等与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了沟通。
三、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及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监督情况
公司审计委员会严格按照公司《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职责,并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具体情况如下:
审计委员会对立信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及过往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等进行了严格核查和评价,认为其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工作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任立信为公司2024年度的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在2024年度公司年报审计工作中,按照相关要求,保持与年审会计师持续沟通,认真听取了立信关于公司审计时间、人员安排、容错重要性水平、错报风险、关键审计事项等的汇报,并对审计计划提出相关建议。审计委员会认真审阅了审计报告初稿,听取了年审会计师的意见,并与之进行了充分有效的沟通。
2025年4月2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等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总体评价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相关资质、投资者保护能力、执业能力、诚信状况和独立性等进行了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的监督职责。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坚持以严谨、客观、公允、独立的履行了审计职责,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按时完成了公司2024年年报审计和内控审计相关工作,审计行为规范有序,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完整、清晰、及时。
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