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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盛生物: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9

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特别提示:

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的通知》(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7号》”)和《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通知》(财会〔2024〕24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8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的相应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无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及变更日期

1、《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

2023年11月9日,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规定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和“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该解释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准则解释第17号》。

2、《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

2024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规定了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该解释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公司选择自发布年度(2024年度)提前执行《准则解释第18号》,即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7号》《准则解释第18号》的要求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公司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5年4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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