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积投票实施制度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即公司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以下简称“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人数之积,出席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数全部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数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第三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以保障公司中小股东有机会将代表其利益和意见的董事候选人选入董事会。公司应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明确提示该次董事选举将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股东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负责组织制作符合累积投票制的选举票。
第五条 出席股东投票时,股东所投出的投票权数不得超过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如股东所投出的投票权数超过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弃权。
第六条 如果选票上该股东实际使用的投票权数小于或等于其拥有的投票权总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七条 鉴于采取累积反对票将使累积投票制变得异常繁琐,为便于公司中小股东接纳和采用,本公司累积投票制仅对同意票采取累积;累积投票选
举董事时,表决票上不设计反对票、弃权票,统计表决结果亦不对反对票、弃权票予以统计。
第八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根据董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其是否被选举为董事。如若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总数相等,且该得票总数在董事候选人中为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总人数超过该次股东会应选出董事人数时,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等的董事候选人按本制度规定的程序进行再次选举,直至选出该次股东会规定人数的董事为止。如一次投票选出的董事已达到《公司法》规定的董事最低人数、《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二,且当选的独立董事人数不低于当选董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但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全部董事人数,则对未当选的董事候选人按《公司章程》规定的应选董事剩余名额进行再次选举,如经再次选举当选的董事人数仍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全部董事人数,则空缺的董事名额留待以后股东会补足。
第九条 股东会主持人应在投票前向出席股东明确说明累积投票制的投票方式和当选原则。
第十条 出席股东投票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位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总数情况,按本制度规定确定当选的董事;并由会议主持人公布当选的董事名单。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定,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202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