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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通科技: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9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通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绿通科技《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保荐机构对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工作

兴业证券保荐代表人审阅了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查阅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文件、公司各项业务和管理制度、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等,审阅了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对公司的内部控制情况进行了核查。

二、公司对内部控制情况的总体评价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鉴证意见

广东司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编号为(司农专字[2025]24009140027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具体意见如下:“我们认为,绿通科技于2024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经建立了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体系,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及《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正式施行。为贯彻落实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于2025年3月28日集中修改、废止部分新《公司法》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等内部监督机构调整的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应当在2026年1月1日前调整到位。

保荐机构提请公司及时修订内部制度文件,持续加强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遵守资本市场规范,严格执行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提升内部控制有效性,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华辉 高颖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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