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以及《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的规定变更会计政策,本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及时间
财政部于2023年10月25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7号”),规定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相关内容,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于2024年3月发布《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以及于2024年12月6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8号”),其中明确了“保证类质保费用应计入营业成本”相关内容,该解释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解释第17号、解释第18号的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变更会计政策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17号的规定,执行该规定对公司报告期内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第18号的规定,采用追溯调整法对可比期间的财务报表进行相应调整。《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及解释第18号明确了“保证类质保费用应计入营业成本”相关内容,公司据此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将保证类质保费用计入营业成本,不再计入销售费用。根据财政部上述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采用追溯调整法对可比期间的财务报表进行相应调整。执行上述会计政策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如下:
(一)2023年度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项目 | 追溯调整前 | 追溯调整后 | 调整数 |
营业成本 | 719,406,640.34 | 719,612,779.52 | 206,139.18 |
销售费用 | 29,035,281.72 | 28,829,142.54 | -206,139.18 |
(二)2023年度母公司利润表
单位:元
项目 | 追溯调整前 | 追溯调整后 | 调整数 |
营业成本 | 719,406,640.34 | 719,612,779.52 | 206,139.18 |
销售费用 | 29,035,281.72 | 28,829,142.54 | -206,139.18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相应变更,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可比期间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