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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昌电子: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9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

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人编号:Z20374000申报时间:2025年4月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中文名称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Epoxy Base Electronic Material Corporation Limited
法定代表人林瑞荣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开创大道728号3栋101房(部位:3栋212房)
办公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开创大道728号3栋101房(部位:3栋212房)
股票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宏昌电子
股票代码603002
董事会秘书陈义华
联系电话020-82266156-4211/4212
电子邮箱stock@graceepoxy.com
经营范围有机化学原料制造(监控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除外);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监控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除外);树脂及树脂制品批发;化工产品批发(危险化学品除外);专项化学用品制造(监控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除外);危险化学品制造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2023]1176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于2023年9月19日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48,574,462股,每股发行价格为4.7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168,299,971.40元,扣除各类发行费用之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1,154,144,584.29元。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宏昌电子非公开发行股票截至2023年9月28日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23]47635号”验资报告。公司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于2023年10月18日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手续。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人”)担任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人及持续督导机构,法定持续督导期至2024年12月31日。

三、保荐工作概述

截至2024年12月31日,保荐人对上市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项目的法定持续督导期已届满。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上市公司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积极组织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注册同意文件后,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股票发行上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最终顺利完成对上市公司的保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

2、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3、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4、督导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5、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和使用等事项,对上市公司调整

募投项目投入金额、募投项目实施、募集资金置换、募投项目延期等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6、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核心技术的先进性及成熟性、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7、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以书面方式告知公司现场检查结果及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

8、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9、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部分募投项目延期

本次募投项目建设周期较长,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较多不可控因素,验收工程和设备采购及安装调试的周期较长,为审慎起见,公司决定将“珠海宏昌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二期项目”募投项目延期。公司于2024年12月1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结合当前募投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并基于审慎性原则,在不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用途及投资规模的情况下,将募投项目“珠海宏昌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二期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延期至2025年6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保荐机构已就上述事项出具核查意见。

(二)更换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2025年3月15日,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发行股票原保荐代表人彭桂钊先生、蔡宇宁先生因工作变动原因,不再担任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中信证券决定委派文静女士、章洪量先生接替彭桂钊先生、蔡宇宁先生担任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上市公司对本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工作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问询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开展的情形。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人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监管机构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人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查阅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基于前述核查程序,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重大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但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存在下列瑕疵事项:

2023年11月9日,发行人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但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署的《中国民生银行对公“流动利 D”现金管理服务协议》签署日期为2023年11月8日,早于审议日期1天。但民生银行对公“流动利 D”存款增值服务为民生银行存款类产品,购买该产品后募集资金仍在专户内,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资金需求情况随时支取资金,不存在未经审议而将募集资金划转进行理财的情形。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发行人部分发行费用(承销费及律师费)的税费及持续督导费通过募集资金账户支付,金额小于发行人拟置换的已通过自有资金账户支付的发行费用金额(审计验资费、股权登记费、印花税等),募集资金专户少对外支付的净额为531,958.49元,后续发行人已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募集资金置换议案后对该金额进行置换。

2024年12月26日,公司收到广东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广东证监函[2024]1638号),广东证监局针对2023年度部分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等问题提出改进要求和建议;就同一事项,公司于2025年1月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运作建议书》(上证公函[2025]0028号)。公司已按要求完成整改并报送整改报告。

就上述事项,保荐机构已敦促发行人管理层加强学习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制度,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管理,避免后续再次出现类似问题。

九、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人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

十、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无。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文 静

年 月 日章洪量

保荐人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张佑君

保荐人公章: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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