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王文利)
2024年,本人作为永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永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永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有关规定和要求,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积极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客观、公正发表独立意见,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现将2024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王文利,汉族,1968年8月出生,专科学历,高级经济师、会计师。曾任云南CY集团有限公司运营主管,云南云机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财务总管;现任四川师范大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艺术学项目财务顾问。2022年12月至今任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在任职期间未受到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不存在可能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也没有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有关独立性要求。为此,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10次董事会和2次股东大会,本人按时参加了公司召开的各次董事会,列席了股东大会,能够积极参与讨论和研究,认真审议每项议案和报告,客观、独立地发表意见。
公司各次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会议决议及审议事项合法有效。本人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重大事项未提出异议,对各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情况。具体参会情况如下:
姓名 | 参加董事会情况 | 参加股东 大会情况 | ||||||
本年应参加董事会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 参加 通讯会议次数 | 参加现场会议 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 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 | 出席股东大会的次数 | |
王文利 | 10 | 10 | 8 | 2 | 0 | 0 | 否 | 2 |
(二)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2024年,公司共召开2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均亲自出席,对于提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议案,均事先认真查阅相关文件资料,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充分沟通交流,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且以严谨的态度独立行使表决权,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的各项议案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本人对各项议案未提出异议,均表示同意,没有反对、弃权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召开时间 | 会议内容 | 重要意见和建议 |
2024年5月12日 | 事先审议《关于收购北京德泰储能科技有限公司49%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 本次关联交易方案合理,遵循了自愿、公平和公开的原则,以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所述的评估值为基础,交易价格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 |
2024年8月7日 | 事先审议:1.《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2.《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的议案》;3.《关于<永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4.《关于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意向协议>的议案》;5.《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关联交易及重组上市的议案;6.《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的议案》;7.《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议案》;8.《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议案》;9.《关于本次交易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的 | 本次交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同意《永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预案》及其摘要,并同意将与本次交易有关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
议案》;10.《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议案》;11.《关于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的议案》;12.《关于本次交易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议案》;13.《关于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议案》;14.《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
(三)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5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本人作为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均亲自出席各次会议,发挥自身专业知识,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勤勉履行职责。2024年,公司无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提名事项,未召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
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各项议案均未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人对各项议案未提出异议,均表示同意,没有反对、弃权情况。具体参会情况如下:
1.出席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情况
召开时间 | 会议内容 | 重要意见和建议 |
2024年4月15日 | 与年审会计师就年审事项进行沟通 | 与年审会计师进行充分沟通和交流,对于会计师年度审计工作给予肯定,对其形成的公司2023年度初步审计意见表示认可 |
2024年4月24日 | 审议:1.《2023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报告》;2.《关于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3.《关于续聘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4.《关于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5.《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6.《2023年年度报告》;7.《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 | 认真审阅了年度相关议案和报告及一季报,对各项议案和报告均同意和认可 |
2024年5月12日 | 审议《关于收购北京德泰储能科技有限公司49%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 认真审阅了关联交易议案并同意和认可 |
2024年8月26日 | 审议《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 认真审阅了半年度报告并同意和认可 |
2024年10月28日 | 审议《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 | 认真审阅了三季度报告并同意和认可 |
(四)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没有提议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情况。
(五)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审阅了各期定期报告和财务报表,保持与公司内审机构和年审会计师的良好沟通,就年报审计工作、关键审计事项等进行了沟通,认真听取、审阅了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报审计的工作计划及相关资料,并提出了意见。在年报审计中关注工作进展情况和审计程序,认真审阅财务报表,督促会计师按计划出具审计报告,确保年报审计工作顺利完成。
(六)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加股东大会、业绩说明会不断加强与中小股东交流,进一步了解中小股东对公司的意见和诉求,从个人专业角度向公司进行反馈,积极维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七)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加公司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股东大会及其他安排,采取现场考察、电话了解等方式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交流,充分了解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管理、规范运作和企业发展情况,重点关注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内部控制、财务状况及重大事项情况,充分发挥自身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从个人专业角度积极为公司发展建言献策,促进公司规范运作。2024年度,本人在公司现场工作时间符合相关监管规定。
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和交流,积极配合本人工作,为本人履职提供了良好条件和充分支持,不存在影响本人发挥独立作用和发表意见的情况。
(八)培训与学习情况
2024年,资本市场迎来新“国九条”发布,中国证监会相应制定修订了若干配套文件和制度规则,从严格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推动中长期资金入市和全面保护投资者等方面提出了新要求,本人高度重视,深入领会监管部门文件精神,认真学习各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同时,积极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山西证监局和山西上市公司协会举办的相关专项会议与培训,包括2024年度山西辖区公司条线监管工作会议、新法新规培训、独立董事反舞弊履职要点及建议专题课程等,进一步提高和夯实履职职责,持续提升履职能力。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均按照权限履行了董事长、董事会审批程序。相关关联交易在市场经济原则下公开、公平、合理地进行,交易价格合理、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情况。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被收购的情况。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规范性文件要求,认真编制并按时披露了《2023年年度报告》《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和《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准确反映了公司各报告期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发展规划和重要事项等情况,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重要信息。本人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认真审核,认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准确,符合会计准则和监管部门相关要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24日、6月27日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继续聘任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和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本人认为:和信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经验,符合法律法规有关开展业务要求,能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要求开展审计工作,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公允的原则,在工作中尽职尽责、保质保量完成了各项审计工作,公司对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未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未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未提名或任命董事,未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事项
对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本人作为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4年度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标准合理,符合公司实际状况和同行业水平,有利于调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发放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
报告期内,公司无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无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事项,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事项。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年,本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及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勤勉尽责地履行各项职责和义务,本着审慎、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行使公司和股东所赋予的权利,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了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为维护中小股东利益、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2025年,本人将以诚信、勤勉精神,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高度负责的态度,继续秉持专业操守,加强与公司董事、监事及管理层沟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充分发挥个人专业知识,切实行使独立董事权利,履行独立董事义务,为公司重大事项、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提供科学合理的决策建议,切实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持续健康发展。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公司独立董事王文利女士2024年度述职报告签字页)
述职独立董事签名:
(王文利)
二○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