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书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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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兴华内控审计字(2025)第030017号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审计了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业股份公司”)2024年
月
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大业股份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大业股份公司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进行披露。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公司董事会对截至2024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我们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不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
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宝成贸易有限公司、诸城市金亿贸易有限公司、诸城大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大业(香港)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山东胜通钢帘线有限公司、山东大业新材料有限公司、东营市汇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山东胜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胜通进出口有限公司、山东宝通源科技有限公司、大业(美洲)有限责任公司、大业欧洲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大业新能源有限公司、山东翔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省智汇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智旭新能源有限公司、山东智鹏绿色能源有限公司、山东大业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大业智联物流有限公司、山东业泰新能源有限公司、山东业丰绿色能源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评价范围覆盖了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核心业务流程及事项,其中包括:公司治理、资金活动、人力资源、资产管理、采购业务、销售业务、对外担保及关联交易、全面预算、财务报告及合同管理等事项。公司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着重对以下高风险领域进行关注:资金活动、人力资源、采购业务、销售业务、对外担保及关联交易、财务报告及合同管理等高风险领域的内部控制风险。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内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配套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分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定量标准以营业收入、净资产作为衡量标准。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
的损失与利润表相关的,以营业收入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报错金额小于营业收入的1%,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1%但小于2%则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2%,则认定为重大缺陷。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净资产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报错金额超过净资产的
0.5%但小于1%的,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净资产的1%但小于3%,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净资产的3%,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定量标准中所指的财务指标值均为公司上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数据。上述标准直接取决于该内部控制缺陷的存在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的重要程度。这种重要程度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
①该缺陷是否会导致内部控制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错报;
②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组合可能导致的潜在错报金额的大小。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①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公司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公司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部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②重要缺陷的迹象包括: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③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参照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定量标准执行。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出现下列情形的,认定为公司存在非财务报告相关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
①公司缺乏民主决策程序;
②公司经营活动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