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2024年度,公司共计召开
次监事会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会议日期
会议日期 | 会议届次 | 会议议案 |
2024年2月5日 | 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 1、审议《关于调整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2、审议《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3、审议《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4、审议《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5、审议《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竞价结果的议案》6、审议《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6.1与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附生效条件的认购协议书》6.2与张家港市金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签署《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附生效条件的认购协议书》6.3与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附生效条件的认购协议书》6.4与华西银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附生效条件的认购协议书》6.5与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附生效条件的认购协议书》6.6与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中持水务股 |
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附生效条件的认购协议书》
6.7与华菱津杉(天津)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附生效条件的认购协议书》
6.8与易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附生效条件的认购协议书》
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附生效条件的认购协议书》6.7与华菱津杉(天津)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附生效条件的认购协议书》6.8与易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附生效条件的认购协议书》 | ||
2024年4月28日 | 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 1、《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2、《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3、《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4、《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5、《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6、《关于确认并支付2023年度财务报告费用的议案》7、《关于公司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8、《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9、《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10、《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 |
2024年5月27日 | 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 《关于终止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议案》 |
2024年8月29日 | 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 审议《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 |
2024年10月30日 | 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 1、审议《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2、审议《关于聘任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二、监事会2024年度主要工作情况2024年度,公司监事会成员列席了部分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对公司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了监督,定期审核公司财务报告,监督、检查关联交易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具体工作如下:
(一)公司依法运作情况2024年度,公司能够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要求依法经营。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公司进一步建立健全了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均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未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二)检查公司财务情况2024年度,公司监事会全面检查和审核了公司的财务报告。财务报告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规定,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三)公司关联交易情况2024年度,公司与关联方的各项关联交易均遵循公平原则,按照合理的市场价格和条件进行,没有损害公司的利益。
(四)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当前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需要,在公司经营管理中得到了有效执行,起到了较好的控制和防范作用。
2025年,公司监事会成员将以更加严谨的工作态度履行监督职责,确保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依法经营,维护公司股东和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