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强化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舆情管理工作,进一步提升公司与各子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应急处置协同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商业声誉、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公司股价等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但不限于:
(一)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有关公司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谣言;
(三)可能或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进而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公司舆情应对坚持“科学应对、突出导向、注重实效”的总体原则,有效引导内部舆论和社会舆论,避免和消除因媒体报道可能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和形象。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严格落实“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工作要求。
第五条 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工作小组成员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舆情工作组下设舆情事件应急处置办公室 (以下简称 “舆情办公室”),负责舆情工作组的日常工作,设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并组织拟定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宣传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监管部门信息上报和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办公室负责汇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舆情工作组。
第八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及各子公司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指定舆情信息联络人,及时向舆情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质量抽检等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及潜在风险;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九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第十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系统运作。舆情事件发生后,应在第一时间沟通舆情事件具体情况并启动舆情处理机制,最大限度地控制传播范围,减少不实信息发酵和媒体失实报道造成的损害。
(二)真诚沟通、内外兼顾。对内、对外严格保证信息一致性。在不违反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情形下,及时解答媒体及公众的疑问,保障其知情权。
(三)主动应对、承担责任。公司应就舆情涉及的相关事件核查情况,第一时间承担责任、积极处理,避免激化事件。
第十二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及各子公司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总整理并将有关情况汇总至舆情办公室。
(二)舆情办公室应在知悉舆情信息、并根据实际情况汇同舆情工作组相关部门进行初步判断后,将舆情信息汇报至董事会秘书。
(三)董事会秘书应在知悉后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具体情况,核实为重大舆情,则应立即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须第一时间积极推进。
(四)若舆情信息可能存在较大潜在风险,必要时由董事会秘书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舆情办公室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二)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的具体措施作出决策和部署。舆情办公室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保证舆情的及时性。
舆情工作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以下措施控制负面舆情的传播:
1、迅速调查,并根据事件性质采取可能的媒体手段传播相关事件的核
心信息,同时与相关媒体保持良性、有效互动,避免或减少不实信息的影响。
2、做好投资者咨询、来访的接待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
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展现公司积极、开放的处理态度。
3、若舆情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
时,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4、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或个人,必要时可采
取法律途径、仲裁诉讼等措施,制止其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
5、在舆情得到初步控制后,公司应持续监测相关舆情动态,以便能够及
时应对可能出现的新情况。
6、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舆情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和恢复重
建等问题进行全面评估,总结经验,不断提升舆情应对处置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各相关部门及子公司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
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第十六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