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独立董事金明伟先生、王华先生、熊新华先生均具备胜任独立董事岗位的资格。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未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任职,未与公司存在重大的持股关系,不存在任何妨碍独立董事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度中关于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