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WUHANEASTLAKEHI-TECHGROUPCO.,LTD.
融资管理办法(修订)
2025年4月日拟修订2025年月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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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融资管理,符合公司“三重一大”相关决策制度,规范融资行为,有效防范相关风险,确保资金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修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融资”,是指公司向外部筹集资金的行为与过程,包括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间接融资是指银行贷款、信托贷款、保债计划、资产管理计划、融资租赁、保理、供应链融资、权益工具融资等方式的融资;直接融资是以债券、资产证券化为主要金融工具的一种融资方式。
第三条公司融资活动应当充分考虑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其原则为:
(一)满足经营发展需要,合理规划,统筹安排,促进融资等竞争性资源的合理优化配置;
(二)兼顾公司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
(三)防范融资风险,保障资金链安全;
(四)优化融资结构,合理安排融资方式、期限;
(五)充分利用各级政府、行业及地区等优惠政策;积极争取低成本融资及相关补助贴息等。
第四条公司融资活动内部管理目标为:
(一)保证融资业务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二)保证融资活动在发生前必须审核;
(三)保证融资本息的正确计算和按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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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公司”是指包括母公司、各级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其他主体,本办法适用于上述全部主体。公司并表范围外的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融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公司应在董事会、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开展融资,按照《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对融资事项进行具体决策,融资利率参照内部融资指导价格执行。
第七条公司财务管理中心为本办法所涉融资事项的统筹、审核及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能:
(一)结合公司年度经营预算,编制年度融资计划,并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二)根据年度资金计划和滚动资金计划,结合资金实际情况,开展公司融资工作,负责融资的统筹实施和全过程跟踪管理。
(三)统筹与指导下属子公司的融资工作,对融资资源进行合理优化配置;对下属子公司相关融资事项进行审批,并提供决策参考意见;
(四)维护公司融资信息数据及档案管理;
(五)融资信息披露和融资事项的后续动态管理;
(六)对于创新类融资项目,若财务管理中心无法独立判断审核的,必须协同公司风控法务部、董事会办公室等其他相关部室共同审核;
(七)组织融资业务内部控制监督检查;
(八)其他相关职能。
第八条财务管理中心及下属子公司财务部为融资工作的实施部门,在融资环节的不相容职务应当分离,不得由一个人办理融资业务的全部过程。其中不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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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职务包括:
(一)融资方案的拟订与决策;
(二)融资合同或协议的审批与签章;
(三)与融资有关的各种款项偿付的审批与支付;
(四)融资业务的执行与相关会计记录。第九条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应指定财务人员,负责本公司融资工作的具体实施。其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掌握融资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熟悉业务流程。
第三章融资的审批程序
第十条财务管理中心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及公司章程相关授权范围内,与金融机构联系、洽谈,达成融资意向,并结合实际需求确定融资方案。融资方案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第十一条公司开展间接融资事项,需在年度融资计划授权范围内,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由财务管理中心提请至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总办会进行审议决策,审批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拟开展融资合作的金融机构;
(二)拟融资的品种、金额、期限、成本和资金用途;
(三)相关增信措施;
(四)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公司开展直接融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由证监会、沪深交易所核准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资产证券化,在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的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权益性融资(包括但不限于永续信托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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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并表ABN等),需要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专项融资计划范围内,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由财务管理中心提请至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总办会进行审议决策。
结构化融资产品次级份额由发行人认购自持的支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按照对外投资完成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批通过后,财务管理中心在授权范围内严格执行融资方案,办理相关手续及信息披露工作,并根据公司实际资金需求,择机确定具体提款时间及提款金额。
第四章实施与执行
第十四条融资方案按权限审批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融资类合同等法律文件经母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审批同意后对外签署。
第十五条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以自有资产通过抵押、质押等增信方式进行融资,应在相关登记管理机关对抵押、质押资产进行登记。业务终结后,应及时对抵押、质押资产进行解除、结算、收缴。
第十六条融资资金支付到公司账户后,需严格按照融资合同约定的资金用途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以防范和控制资金使用的风险。
第十七条严格控制融资中非利息支出费用,严禁新增财务顾问费、咨询费。
第十八条财务管理中心及下属子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编制融资明细台账,根据会计准则,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章后续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各融资主体融资提款后3个工作日内(不得跨月)完成财务资金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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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的信息录入,同时应建立融资工作纸质档案备查。融资合同要素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系统融资信息。
第二十条各融资主体应对偿还本金、利息等提前做好计划安排,归还贷款本金(包含提前还款),需履行相关支付审批手续后方可支付;各融资主体应确保付息金额足额正常偿付,在取得当月付息扣划凭据后,及时履行相关支付审批手续(不得跨月)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一条应及时回收融资形成的应收款项,在融资到期后,要及时回收因开展融资缴纳的信保基金、保证金、押金等应收款项。
第二十二条财务管理中心应当在偿付融资本息后,积极对接金融机构,确保融资到期后10个工作日内更新企业征信报告内容,确保报告所载数据与实际相符,避免因数据更新延迟导致公司公开市场信用受到不利影响。如发现公司征信出现关注或不良,必须第一时间出具解决方案,妥善处理。
第二十三条各融资主体应建立融资工作档案,收集与融资工作相关的合同等资料,制作融资工作档案清单,按照清单顺序将相关合同、文件等进行归档存放。
第六章风险管理
第二十四条财务管理中心及公司下属子公司应当结合偿债能力、资金结构等,保证足够的现金流量,确保及时、足额偿付到期本金、利息等,严禁出现融资逾期及不良贷款。
第二十五条在融资过程中,严禁出现以下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一)未按规定上报审批的;
(二)上报审批时谎报、故意隐瞒重要情况的;
(三)出现未审批先提款、未审批先还款、超过审批授权范围及要素提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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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融资行为的;
(四)出现融资逾期及不良贷款的;
(五)有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行为。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内部管理规定,视情节严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以下处理:
1.责令限期整改;
2.给予通报批评,扣减考核评分、取消其当年年度评优评先资格、予以年度经营绩效考核降级处理;情节严重的,对违规公司和相关责任人给予经济或其他方式的处罚;
3.对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等问题将严肃追责问责;
4.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为强化依法合规治企理念,财务管理中心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抽查复检,形成常态化管控。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及时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二十七条财务管理中心融资业务内部控制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检查是否按照规定的职责与授权范围办理相关融资业务,重点检查权责分配和责任落实情况;
(二)检查是否按照审批的融资计划用途使用资金,如有变动是否经授权批准,重点审查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的行为;
(三)检查融资的日常管理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做到档案管理规范;
(四)检查与融资业务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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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东湖高新字(2020)32号)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