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基于此,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相关法规并结合独立董事任家华、赵英明、任国强出具的《2024年度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报告》,对在任的三名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专项意见,具体意见如下:
经核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家华、赵英明、任国强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董事会确认公司2024年度全体独立董事均具备胜任独立董事岗位的资格。公司独立董事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综上所述,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关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