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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博思创: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达成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9

证券代码:688411证券简称:海博思创公告编号:2025-025

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

行权条件达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票期权拟行权数量:2,362,344份;

●行权价格:11.46元/份;

●本次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84人;

●行权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2年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经成就,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2022年10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已就本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发表肯定意见。2022年11月7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022年11月9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2年11月11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以2022年11月11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04名激励对象授予610.1676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1.46元/股。本次激励计划的等待期已届满,进入第一个行权期。

(二)历次股票期权的授予情况

序号项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约定内容
1授予日期2022年11月11日
2等待期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或公司上市之日的首个交易日(孰晚者为准)至股票期权授权日起36个月或公司上市之日起12个月(孰晚者为准)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授予数量6,101,676份
4授予人数104人
5授予后股票期权剩余数量0份
6行权价格11.46元/股

(三)行权数量和行权人数的调整情况

自股票期权授予以来,有20名员工因离职退出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的期权份额由公司收回,并不再予以登记。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合计向84名激励对象授予4,724,688份股票期权。

(四)各期股票期权行权情况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为公司上市前制定、上市后实施的期权激励计划,截至本公告披露日,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尚未行权。

二、股票期权行权条件说明

2025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9名董事一致认为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成就,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行权的各项具体事宜。现就行权条件成就情况说明如下: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第一期期权激励的行权日为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或公司上市之日的首个交易日(孰晚)至股票期权授权日起36个月或公司上市之日起12个月(孰晚)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22年11月11日,第一个等待期应于2024年11月11日届满,公司上市日为2025年1月27日,故激励对象获授予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已届满。

关于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条件及条件成就的情况如下:

序号行权条件成就情况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未发生左栏所述情形,满足行权条件。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激励对象未发生左栏所述情形,满足行权条件。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以2022年度的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度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00%。公司2022年的营业收入为26.26亿元,2023年的营业收入为69.82亿元,满足条件。
4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个人各行权期实际可行权数量=个人当期计划行权额度×各行权期对应考核当年的个人层面行权系数。激励对象未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除20名员工因离职,其余84名激励对象在2023年度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为良好(A),满足本项个人层面行权系数100%的行权条件。

综上,本次股票期权激励第一个行权期条件已成就。

三、本次行权的具体情况

(一)授予日:2022年11月11日

(二)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三)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共计84人,具体情况如下:

激励对象本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份)占授予股票期权总比例占公司当前股本总额的比例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骨干和董2,362,34438.72%1.33%

(四)行权价格:11.46元/股

(五)本次行权方式为集中行权

(六)行权安排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或公司上市之日的首个交易日(孰晚)至股票期权授权日起36个月或公司上市之日起12个月(孰晚)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为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第一个行权期。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行权窗口期,统一为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期权行权及相关行权股份登记手续,并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变更登记手续当日确定为行权日,同时于行权完毕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其他一切相关手续。激励对象所持有的本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须在公司确定的行权窗口期内行权完毕;行权窗口期届满,当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再行权或递延至下一行权期,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股票期权。在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七)激励对象名单及行权情况

事会认为的其他需要激励的人员(84人)序号

序号姓名职务已获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份)可行权数量(份)可行权数量占已获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的比例(%)
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1杨洸副总经理571,000285,50050
2高书清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350,000175,00050
3吕喆核心技术人员200,000100,00050
4王垒核心技术人员105,00052,50050
5郭富强核心技术人员107,00053,50050
小计1,333,000666,50050
其他激励对象79人3,391,6881,695,84450
小计3,391,6881,695,84450
合计(84人)4,724,6882,362,34450

(八)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公司股票的转让限制根据《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公司股票的转让限制如下:

1.激励对象在公司上市后因行权所获股票自行权日起3年内不得减持。

2.激励对象在上述禁售期限届满后,应比照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减持规定执行。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其他禁售规定。

4.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原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经满足,相关业绩指标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符合行权要求。此次行权有助于激励核心员工,促进公司长期稳定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公司将根据政策规定的行权窗口期,统一办理激励对象股票期权行权及相关的行权股份登记手续,并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变更登记手续当日确定为行权日。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此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六、股票期权费用的核算及说明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本次股票行权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行权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行权的行权条件已经成就,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行权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应的行权手续。

特此公告。

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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