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本人作为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2024年度恪守独立性原则,勤勉履行监督职责,现就本人2024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简历、专业背景
沈剑飞,男,汉族,生于1965年12月,民建会员。经济学教授,经济学博士,博士生导师。
现任华北电力大学中国能源财经研究中心主任,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国家税务总局特邀监察员、北京市人民政府特约教育督导员,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副理事长、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电力财经专委会副主任。上市公司桂冠电力、上市公司涪陵电力独立董事,拟上市公司中科科仪、中电建新能源公司独立董事、本公司独立董事。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关于独立性的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自查,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且未在公司关联企业任职;没有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本人具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所要求的独立性和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能够确保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概述
(一)参与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7次董事会、2次股东大会。本人作为独立董事,按要求参加公司的各项会议,并提前审阅公司提供的各项资料,发挥自己的财务知识和经验,积极参与各项议案的讨论,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同时独立、客观地行使表决权,对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不存在投反对票或弃权票的情形。
2024年度任职期间,本人出席董事会和列席股东大会的具体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姓名 | 是否独立董事 | 参加董事会情况 | 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 |||||
本年应参加董事会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 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 | 出席股东大会的次数 | ||
沈剑飞 | 是 | 7 | 7 | 6 | 0 | 0 | 否 | 2 |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与ESG委员会五个专门委员会,本人在审计委员会担任主任委员,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ESG委员会担任委员。
报告期内,本人按照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ESG委员会工作细则》的有关要求,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2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研讨会议文件,对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查,为董事会科学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和咨询,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责任与义务。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外部审计机构沟通情况2024年度,本人作为专业会计人士,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保持密切沟通,监督公司有效执行内部控制流程;与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保持紧密联系,沟通审计计划和审计重点,督促外部审计机构按时保质地完成年审工作,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切实履行职责,依法
做到勤勉尽责。
(四)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情况2024年度,我通过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会议,同时通过参加审计沟通会及公司培训等活动,对公司进行了更深入的考察和了解,并与公司管理层保持长效沟通,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关于公司本年度生产经营、规范运作及财务方面的运行情况、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为公司稳健和长远发展提供合理化建议。
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交流,能够就公司生产经营等重大事项做到及时沟通,公司相关人员能够做到积极配合,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了必要的配合和支持条件。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对公司的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交易定价公允,审议程序合规,不存在利益输送。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形,公司及股东的各项承诺均得以严格遵守,未出现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三)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充分关注和监督,本人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真实、完整、准确,符合中国会计准则的要求,没有重大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没有发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四)续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有良好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职业素养和诚信状况。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的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
(五)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报告期内,公司未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
(六)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未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七)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公司董事、监事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行业并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的,决策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
(九)公司科创板上市
报告期内,本人密切关注公司科创板上市的相关事项和进程,积极配合公司进行全方位核查。公司的成功上市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年,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及时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知识及经验,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勤勉尽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以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5年,我将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要求,本着诚信和勤勉尽职的精神,依法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好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沈剑飞202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