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2024年12月06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规定对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应当按确定的金额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该解释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公司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该规定。
根据财政部对上述会计准则内容的规定及相关文件要求,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原会计政策进行了相应的变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按《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要求执行。
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余未变更部分公司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说明。
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