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金喆)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制度的规定,作为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职务,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将2024年度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本人金喆,1982年9月出生,中共党员,法学硕士。历任中伦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英国罗夏信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律师,英国其礼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资深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资深顾问律师,常春藤资本法务总监兼合规负责人,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2019年12月至今任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任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2024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董事会9次,股东大会2次。任职期间,本人亲自出席全部董事会会议,未有委托出席或无故缺席的情况发生;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及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因工作原因未能现场出席,已在会前向公司董事会提交请假函。
本人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具体情况如下:
董事姓名 | 参加董事会情况 | 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 |||||
报告期内应参加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 通讯方式参加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 | 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 |
金喆 | 9 | 9 | 8 | 0 | 0 | 否 | 0 |
上述所有会议上,本人均认真审议各项议案,积极参与讨论,依法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发表独立意见。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董事会的各项议案均投赞成票,无反对票或弃权票。上述公司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要求,各项会议议案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4个专门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及战略委员会。截至2024年4月13日,本人在绿能慧充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任职情况及参会情况如下: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第十一届) | 本人担任职务 | 报告期内召开会议次数 | 本人亲自出席会议次数 |
审计委员会 | 委员 | 5 | 5 |
提名委员会 | 主任(召集人) | -- | --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 委员 | 3 | 3 |
战略委员会 | 委员 | 1 | 1 |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2023年9月4日)》相关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进行相应调整。
2024年4月13日起,本人在绿能慧充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任职情况及参会情况如下: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第十一届) | 本人担任职务 | 报告期内召开会议次数 | 本人亲自出席会议次数 |
审计委员会 | 委员 | 5 | 5 |
提名委员会 | -- | -- | --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 委员 | 3 | 3 |
战略委员会 | -- | 1 | 1 |
注:“--”代表该独立董事非委员会成员。
1、审计委员会
本人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认真履行职责,在报告期内做了以下工作:
(1)与年审会计师就业绩预告、定期报告进行充分沟通,并给出核准意见;
(2)在公司年度审计过程中,与公司内外审计机构充分沟通,对其审计工作进行监督和核查,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交流;
(3)续聘2024年度公司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时,对其2023年工作情况、专业能力、诚信情况和独立性等方面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给出专业角度的建议。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本人作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认真履行职责,在报告期内做了以下工作:
(1)审核了2023年度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认为其薪酬情况符合公司薪酬管理制度,且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董事及高管薪酬与实际情况相符,未有与公司薪酬方案不一致的情况。
(2)审核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3)审核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3、战略委员会
本人作为战略委员会委员,认真履行职责,在报告期内做了以下工作:
审核了《2024年度发展战略经营计划》,详细听取了董事会对下一年的战略规划。
4、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充分发挥独立性和专业性优势,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1次,具体如下:
审议了《关于预计西安子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与公司管理层就此议案事项具体沟通后,我们认为西安子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是合理的,预计的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且不会
影响公司独立性,同意将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本人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权,按规定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重视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及时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情况。报告期内,本人未对公司董事会议案提出异议。报告期内,本人未提议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未提议召开董事会或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未有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也不存在其他行使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情况报告期内,我参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会,审阅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表,了解审计过程中的相关情况;积极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促进加强公司内部审计人员业务知识和审计技能培训,同时在年审期间与内部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就重点审计事项、审计要点等相关问题进行有效地探讨和交流,督促审计进度,确保了审计工作的及时、准确、客观、公正。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非常重视与中小股东之间的沟通交流。在2024年度,我积极参与了与中小股东的沟通,并努力满足中小股东的需求和关注点。我还与其他董事会成员一起致力于建立透明和高效的公司治理机制,以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通过积极参与董事会的讨论和决策,确保公司的利益与中小股东的利益始终保持一致。
(六)在上市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报告期内,我通过电话、邮件、微信、腾讯会议等多种方式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定期获取公司最新运营情况,及时了解公司业务开展情况、股份回购情况、日常关联交易情况等,同时利用参加董事会及其他工作时间定期到公司进行现场办公和考察,时刻关注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积极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以及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情况。
(七)上市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和独立董事的沟通,积极配合并支持我的工作,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为保证我有效行使独立董事职权提供了必要条件,对我要求补充的资料能够及时进行补充或解释,为我履行职责提供了较好的协助,确保我履行相应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司于2024年4月12日召开独立董事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西安子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于2024年4月12日召开十一届董事会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西安子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预计西安子公司与参股公司2024年度发生日常关联交易的金额为6200万元。
独立意见:上述关联交易预计体现了公正、公平、公允的原则,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而言是公平合理的。该事项审议、决策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人同意该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024年5月10日,该议案经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任期内,除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外,公司未发生其他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均未变更或豁免承诺。
(三)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1、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报告期内,我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我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真实、完整、准确,符合中国会计准则的要求,没有重大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没有发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2、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报告期内,公司内部控制管理体系合理、完整、有效,符合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的规定和要求。
(五)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4年8月19日,公司十一届十九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请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负责公司2024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工作,并聘请其为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针对续聘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公司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事务所担任公司各专项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较好的履行了双方签订的《业务约定书》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出具的各项报告真实、准确的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此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十一届十九次(临时)董事会会议进行审议。
此外,我在十一届十九次(临时)董事会上,针对续聘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本公司各专项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签订的《业务约定书》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出具的各项报告真实、准确的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24年9月19日,该议案经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的事项。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未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变更。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事项。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本人对2024年度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进行了审核,认为: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符合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实际发放情况相符,未有与公司薪酬方案不一致的情况。
2、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和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4年10月29日为预留授予日,以4.39元/股向符合预留授予条件的4名激励对象授予787.00万股限制性股票,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我同意此事项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3、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和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43名激励对象所持共计312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鉴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5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合计25万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我同意以上事项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任职期间,本人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忠实勤勉、恪尽职守的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努力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2025年,本人将继续秉承对公司、股东负责的精神,保持与公司管理层的良好沟通,充分了解公司经营状况,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专业优势和独立判断作用,不断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独立董事:金喆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