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宏德特种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作为江苏宏德特种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德股份”或“公司”)的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或“保荐机构”)对公司出具的《江苏宏德特种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意见如下:
一、宏德股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公司、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以及下属全资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研究与开发、销售业务、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内部信息传递、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担保业务、业务外包、财务报告、全面预算、合同管理;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研究与开发、销售业务、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基本规范、评价指引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
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组合可能导致的潜在错报金额大于或等于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的2%或绝对金额大于或等于2000万元;
重要缺陷: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组合可能导致的潜在错报金额,小于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的2%,但大于或等于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的1%,或绝对金额大于或等于1000万元小于2000万元;
一般缺陷: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组合可能导致的潜在错报金额小于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的1%或绝对金额小于1000万元。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内部控制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具备合理可能性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如下迹象通常表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可能存在重大缺陷,包括但不限于:该缺陷可能导致对已经签发财务报告的进行更正和追溯、当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审核委员会或内部审计职能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层的舞弊行为、风险管理职能无效、控制环境无效、重大缺陷在合理期间未得到及时整改。
重要缺陷:内部控制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具备合理可能性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中虽然未达到和超过重要性水平、但仍应引起公司董事会和管管理层重视的错报。
一般缺陷: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组合可能导致的财产直接损失金额,大于或等于上
一年度末净资产的1%或绝对金额大于或等于1000万元;
重要缺陷: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组合可能导致的财产直接损失金额小于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的1%,但大于或等于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的0.5%,或绝对金额大于或等于500万元小于1000万元;
一般缺陷: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组合可能导致的财产直接损失金额小于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的0.5%或绝对金额小于500万元。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对存在的问题不采取任何行动有较大的可能导致严重的偏离控制目标。
重要缺陷:对存在的问题不采取任何行动有一定的可能导致较大的负面影响和目标偏离。
一般缺陷:对存在的问题不采取任何行动可能导致较小范围的目标偏离。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
二、宏德股份对内部控制情况的自我评价意见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
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保荐机构进行的核查工作
保荐机构通过审阅宏德股份内部控制相关制度,查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会议材料,查阅信息披露文件以及相关原始凭证,访谈公司相关人员,审查公司内部管理信息系统审批流程、公章使用情况,查阅大额往来款项,了解公司基本运营情况,查看生产经营现场等措施,对宏德股份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了审慎的核查。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宏德股份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在重大方面客观地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运行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宏德特种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宋 彬 彭黎明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