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及对外捐赠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战略合作及对外捐赠事项概述
为高效把握当前含锌铟固危废资源化利用业务在海外市场的关键机会,积极拓展相关项目,抢占重要的目标市场,扩大国际再生资源合作内容,发展有价值的海外合作伙伴,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与中国国际文化交流基金会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并无偿捐赠人民币1000万元,用于支持中国国际文化交流基金会开展双方合作的公益项目。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次涉及的对外捐赠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次对外捐赠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
二、受赠方基本情况
1、社会组织名称:中国国际文化交流基金会
2、成立时间:1991-12-04
3、法定代表人:姚文
4、注册资本:800 万元
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100000500007890A
6、主管部门:文化和旅游部
7、基金会性质:公募基金会
8、基金会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土城路乙9号
9、业务范围:接受捐赠基金增值提供专项资助及奖励
10、中国国际文化交流基金会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拟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000126976973E
法定代表人: 马黎阳乙方:中国国际文化交流基金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100000500007890A法定代表人:姚文为推进可再生资源利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双方经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战略合作协议,共同信守。
一、双方合作基本原则
1、双方合作旨在推广可再生资源利用技术,扩大国际可再生资源合作,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2、双方合作必须严格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对基金会管理的相关规定。
3、双方合作共同致力于公益事业,均从中不谋取商业利益。
4、双方均应本着最大诚意、尽最大努力共同做好合作项目。
5、双方应建立高效合作机制,涉及双方合作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
二、双方合作主要内容
1.甲方认同乙方宗旨,自愿向乙方无偿捐赠人民币1000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仟万元整),用于支持乙方开展双方合作的公益项目。
2.乙方确保甲方捐赠款专款专用,开展以下公益活动:
①开展国际性可再生资源利用技术交流合作;
②推广先进可再生资源利用技术;
③奖励在可再生资源领域取得重大技术突破的单位和个人;
④双方认可的其他公益项目。
3.甲方保证其捐赠财产系其所有之合法财产,有权捐赠乙方,无任何权利瑕疵。
三、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款项汇至乙方账户,乙方账户信息如下:
2.乙方在收到甲方捐款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实际收到的捐赠数额向甲方开具等额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3.乙方承诺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规范、有效管理和使用捐赠款项,不得擅自变更捐赠用途。
4.在本协议有效期限内,甲方有权向乙方查询捐赠款项的使用、管理情况,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5.甲方在对与本次捐赠相关的活动进行宣传时,如果需要使用含有乙方名称或乙方为权利人的商标之标识、图片和文字等,应事先获得乙方书面认可后方能使用。甲方在对与本次捐赠无关的活动进行宣传时,无权使用含有乙方名称或乙方为权利人的商标之标识、图片和文字等相关资料。
四、其它约定
1.甲方承诺捐赠系为支持公益事业,不得因此谋取任何商业利益。乙方承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配合捐赠人提出的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2.本捐赠协议执行期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视情延续。
四、本次对外捐赠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外捐赠旨在推广可再生资源利用技术,扩大国际可再生资源业务合作。公司本次对外捐赠事项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对外捐赠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经营业绩构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公司与中国国际文化交流基金会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
特此公告。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