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营业收入扣除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目录
一、关于营业收入扣除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第1—2页
二、2024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第3—4页
三、资质证书复印件…………………………………………………第5—8页
关于营业收入扣除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天健审〔2025〕7-579号
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尚股份公司)
年度财务报表,包括
年
月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审计报告。在此基础上,我们核查了后附的原尚股份公司管理层编制的《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以下简称扣除情况表)。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本报告仅供原尚股份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报告作为原尚股份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为了更好地理解原尚股份公司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扣除情况表应当与已审的财务报表一并阅读。二、管理层的责任原尚股份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2024年5月修订)》(上证函〔
〕
号)的规定编制扣除情况表,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核查工作的基础上对原尚股份公司管理层编制的扣除
情况表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四、工作概述我们的核查是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进行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核查工作,以对扣除情况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核查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核查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专项核查意见我们认为,原尚股份公司管理层编制的扣除情况表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号——业务办理(
年
月修订)》(上证函〔2024〕1476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原尚股份公司2024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本复印件仅供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5〕7-579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合法执业资质,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本复印件仅供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5〕7-579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法经营,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本复印件仅供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5〕7-579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杨克晶是中国注册会计师,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本复印件仅供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5〕7-579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吴丹立是中国注册会计师,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