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要求,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袁长华先生、胡杨先生、宋英女士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报告:
经核查独立董事袁长华先生、胡杨先生、宋英女士的任职经历及相关文件,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