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陈易平)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在2024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和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作用。现将本人2024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本人陈易平,1971年3月出生,南京大学法律专业硕士学历。1995年4月至1996年12月任无锡东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律师;1997年1月至2003年6月先后于无锡天柱律师事务所、无锡英特尔律师事务所、江苏居和信律师事务所任律师;2003年7月至2005年12月任江苏沁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2006年至今任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自2022年5月起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经自查,2024年度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
1、出席董事会情况
2024年度,公司共召开5次董事会会议,本人应参加5次,其中现场出席会议3次,以通讯方式参会2次,无缺席或委托他人出席情况。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职,认真审议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在此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为董事会的正确、科学决策发挥积极作用。报告期内,本人对提交董事会的各项议案进行认真审议后,认为各项议案均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对需表决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
2、出席股东大会情况
2024年度,公司共召开1次股东大会,本人因工作安排请假,但已在会前认真审议会议议案并于会后了解会议召开情况。
3、本人认为,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参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1、2024年4月6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就《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及2024年度薪酬与考核方案的议案》《关于2024年度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2024年度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发表了同意的审核意见。
2、2024年8月27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就《关于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审核意见。
(三)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
本人担任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及提名委员会委员。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专门委员会制度要求出席了会议。
1、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4年度,公司董事会召开1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及2024年度薪酬与考核方案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2、审计委员会
2024年度,公司董事会共召开3次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2023年度审计报告》《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变更会计估计的议案》《审计质量部2023年年度工作报告》《审计质量部2024年一季度工作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审计质量部2024年半年度工作报告》《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审计质量部2024年前三季度工作报告》。
3、提名委员会
2024年度,公司董事会未召开提名委员会。
(四)与内部审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2024年度,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年审会计师就公司审计相关工作进行了有效沟通。积极听取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关于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定期报告及财务情况进行了交流,及时了解审计工作安排及进展情况,确保审计结果客观、公正。
(五)现场工作及办公情况
2024年度,本人利用参加董事会和不定期现场考察的机会,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内部控制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良好沟通,及时获悉公司各项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
(六)保护投资者权益及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所做的工作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在2024年度积极督促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本人认真审阅公司各项议案、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并及时就有关事项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不断促进公司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还持续通过媒体、网络等途径了解投资者关于公司的意见和建议。
(七)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积极配合和支持独立董事各项工作,及时向独立董事通报公司经营发展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切实保障独立董事的知情权,有效助力独立董事发挥相应的监督与指导职能,维护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及行使特别职权情况
(一)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情况
1、定期报告和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制度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和《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等相关公告,以上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定期报告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均合法合规。
2、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关联交易事项进行沟通和审核,了解交易事项的背景、定价原则等,本人认为公司在2024年年度报告中所披露的关联交易定价合理、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无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情况。
4、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收购或被收购的相关事项。
(二)行使特别职权的情况
1、报告期内,本人无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的情况。
2、报告期内,本人无提议召开董事会或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年度,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和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作用。
特此报告。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陈易平202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