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2023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保荐总结报告书
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福蓉科技”、“公司”或“发行人”)于2023年8月10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保荐机构”)担任福蓉科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负责本次可转债发行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自2023年8月10日至2024年12月31日止(以下简称“持续督导期间”)。兴业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 |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
法定代表人 | 杨华辉 |
保荐代表人 | 王珺琦、黄国龙 |
联系电话 | 0591-38281712 |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 |
股票代码 | 603327 |
股票简称 | 福蓉科技 |
成立日期 | 2011年4月26日 |
注册资本 | 768,077,277.00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 |
注册地址 | 成都市崇州市崇双大道二段518号 |
法定代表人 | 张景忠 |
实际控制人 |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董事会秘书 | 黄卫 |
联系电话 | 028-82255381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3年8月10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保荐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福蓉科技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证券发行上市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在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后持续督导发行人
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福蓉科技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部控制制度;
2、督导福蓉科技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关联交易制度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并对公司的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
、督导福蓉科技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本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福蓉科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建设;
、持续关注福蓉科技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的自有资金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定期对福蓉科技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以书面方式告知公司现场检查结果及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6、密切关注并督导福蓉科技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8、对公司相关人员进行持续督导培训,加强法律法规宣讲和日常督促提醒,推动增强规范意识,加强交易管理等。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及项目延期
公司于2024年1月3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2024年1月19日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24年第一次“福蓉转债”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从自身战略规划出发,基于产能需求的轻重缓急,将募投项目“年产6万吨消费
电子铝型材及精深加工项目”中的年产2万吨消费电子铝型材产能变更为年产3万吨新能源铝型材产能,变更后的募投项目为“年产4万吨消费电子和3万吨新能源铝型材及精深加工项目”,项目预计达到可使用状态时间在原项目基础上延长3个月至2024年5月底。
保荐机构就上述事项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二)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华兴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完公司2023年度审计工作后,已达到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及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
号)所规定的最长连续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年限,为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结合公司经营管理需要,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为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保荐机构就上述事项出具了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变更兴业证券原指派孙申甡、王珺琦负责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持续督导工作,2024年9月,原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孙申甡因工作变动,不能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兴业证券委派黄国龙接替孙申甡担任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本次保荐代表人变更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王珺琦、黄国龙。
除上述事项外,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其他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兴业证券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及时、准确地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重要事项并与保荐机构沟通,以及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及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在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兴业证券对福蓉科技2024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
2024年4月,公司因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e互动”平台回复关于公司供货的哪些产品具有AI功能的提问时,未准确说明公司产品是铝制结构件材料且不具有AI功能,回复内容不严谨、不准确,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的警示函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警示,保荐机构已督促上市公司对前述事项进行了整改。
保荐机构认为,除上述事项外,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各期定期以及临时公告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福蓉科技在持续督导期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2024年12月31日,福蓉科技2023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已全部销户。
十、其他事项
1、公司可转债“福蓉转债”自2024年1月24日开始转股,截至2024年
12月31日,“福蓉转债”累计转股金额为246,547,000元,累计因转股形成的股份数量22,685,280股,占可转债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3.3474%。
、2024年
月
日,因公司实施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福蓉转债”转股价格由初始转股价格12.25元/股调整为10.86元/股。
3、2024年,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e互动”平台回复关于公司供货的哪些产品具有AI功能的提问时,未准确说明公司产品是铝制结构件材料且不具有AI功能,回复内容不严谨、不准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于2024年4月19日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出具了《关于对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及黄卫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24年
月
日对福蓉科技及相关责任人出具了《关于对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予以高度关注,就上述事项督促公司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完善信息披露相关制度,强化信息披露管理。
除上述事项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应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2023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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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华辉保荐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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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珺琦黄国龙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